因此,反垄断法对不当垄断予以规制或禁止实质上是社会价值的体现,旨在维护市场经济总体结构与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市场经济中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真正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从社会本位的角度来说,反垄断法是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平衡器,即对个体利益(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等不同的“利益体”予以协调、保护。由此可见,反垄断法上的社会本位是一种人文关怀的体现,它不是单纯的法律调整运用,而是立足社会,对市场秩序进行调节规制,追寻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以达致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反垄断法的成因——社会本位观之应然要求
马克思说过“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5]法律从来都不是人们主观愿望的任意表达,它是一个国家应对特定社会客观需要的基本方式,其必然要基于恰当的逻辑起点。反垄断法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它是社会经济在特定历史阶段的需要和制度回应。
(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社会本位观为反垄断法的诞生提供了社会基础
19世纪末,由于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内在缺陷而出现的市场失灵现象需要克服与规制,西方国家便一改其传统“守夜人”角色,实行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积极介入市场、拓展国家干预范围,发挥重新配置资源和保证市场有效运转的作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异,由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简单界分和“对抗”状态逐渐形成了“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的互动“兼容”关系。在此情形下,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国家管理经济的立法大量产生,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的诞生标志着反垄断法时代的到来。反垄断法立足社会整体,一方面防止和禁止垄断及其滥用垄断地位、防止垄断势力破坏政治的民主过程,另一方面则将社会民众对垄断的抱怨转化为法律规范和法治程序,既巩固经济改革的成果,又促进有序市场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