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上,德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德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各种国际私法条约、习惯法和判例法,但随着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发展,欧盟法中的国际私法规范逐渐渗入德国国际私法,使德国国际私法的渊源突破了传统的范围,越来越多地打上了欧盟法的烙印,呈现出“欧盟化”倾向。[14]
当代美国在查明外国法的立法与实践上,已大别于传统的普通法做法。外国法被定性为“法律”,而不再被视为“事实”。查明外国法的主体由传统的当事人一元制,过渡到法官与当事人的二元制主体构架。外国法事项属于完全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依查明外国法事项存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在确认原审法院在查明外国法发生错误时,通常会要求原审法院重新查明外国法;因外国法无法查明而假定外国法与法院地法相同,转而依本地法裁判的情况逐渐减少。[15]
(五)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发展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一个以“逐渐统一国际私法规则”为宗旨的国际组织。自1893年问世以来,它对国际私法的理论学说、立法实践和司法判例产生了深远影响。21世纪的国际私法发展同样离不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贡献,比如它制定了一些新的统一国际私法规则,吸收了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为成员,[16]并对晚近各国的国际私法改革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作用。
损害赔偿尤其是惩罚性损害赔偿一直是制约各国对外国判决承认的一个障碍,也是海牙公约谈判与起草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经过各方努力通过并于2007年11月26日随着墨西哥交存加入书而生效的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充分地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它规定各国仅能对当事人所受实际损失或损害的补偿之外的部分拒绝承认,而且在对判决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考虑相应的诉讼费用,从而在坚持判决应当承认的原则之上又赋予了各国以灵活性,有利于解决损害赔偿判决难以被承认与执行的困境。[17]
随着我国海外利益的增多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丰富,我国利用国际舞台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推动制订并善加利用于我有利的国际私法规则的能力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此,外交部条法司徐宏副司长提出,应当更加重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将它作为促进合作的渠道,维护权益的舞台。应当进一步提高参与力度和参与水平,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未来发展中施加影响。注意吸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研究成果,注意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衔接,并参加更多的海牙公约,扩大有关国际合作。[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