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作为中国加入的一个国际条约对中国仲裁庭具有约束力。透过对贸仲委(CIETAC)近20个仲裁裁决的分析,扬帆律师认为,贸仲委在仲裁实践中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明示或默示同意适用CISG,CISG主要作为对中国法的补充或同时平行适用,还被作为国际惯例而参考适用。贸仲委的裁决中对CISG多采取积极适用的态度,这也表明中国作为缔约国对CISG的拥护和支持。[8]
(三)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问题
根据对我国900起涉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多视角统计分析,郭玉军教授等认为,20年来我国涉外审判实践有若干重大发展:案件涉外的认定标准更为宽松,涉外案件数量增长以及类型多样化;法院对非本地法的态度更为开明友好;法律选择方法呈现出灵活化倾向。而其中的不足主要体现为:相当比例的涉外案件判决没有法律选择过程和理由的说明,体现出较为明显的“回家去”的倾向;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处理结果差别较大;司法解释缺乏体系性等。为此,应大力加强有针对性的学术研究,强化涉外案件审判人员的集中培训,尽快出台明确具体、先进权威的司法解释,并科学合理地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9]
涉外送达难是近年来我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务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实践中有一个倾向十分明显,就是偏重于以法院为中心考虑问题,从而采取一些过于简约的送达方式。林燕萍教授认为,应从正当程序的视角来完善我国涉外送达法律制度。在观念上要明确送达制度是正当程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实务中要辨析法律规定以外其他送达方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在适用公约时也应该考虑正当程序原则的合理选择,还要考虑对违反正当程序原则送达的救济问题。[10]
随着国际间交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开始放弃互惠原则,或者对互惠原则进行软化处理。[11]杜涛副教授认为,我国立法中仍然有必要继续保留互惠原则,但应当区别对待:对于外国法院有关个人身份关系的判决无须互惠关系即可得到我国的承认,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外国法院非诉讼纠纷案件的判决无须互惠关系也可以得到我国的承认。在实践中,对于互惠标准的判断,应采用“法律上的互惠标准”,不宜追求“事实上的互惠”。[12]
(四)外国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
已于2007年实施的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是在日本法律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背景下制定出来的一部当代最新的国际私法立法。在内容上,关于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同时采纳了特征性履行理论。关于消费合同、劳动合同采用强行法的特别连接理论。关于侵权行为修改为原则上适用结果发生地法律,在加害人不能预见时适用加害行为地法律。关于法定债权设立了例外条款,并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关于产品责任、名誉损害增设了新的条文。[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