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国际私法回应全球化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促进在不断调整自身的规范体系和价值取向。李双元教授等指出,人权价值将在21世纪国际私法中得到彻底的贯彻,这是新世纪国际私法必将出现的新发展趋势。为此,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必须确保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践同步发展,在充分进行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体系。同时,推进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向法典化方向发展,制定颁布中国的国际私法法典。另外,法官应在具体的国际私法个案中贯彻人权价值,把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人权保护作为司法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4]
运用和谐世界的理念思考和解决国际私法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吕岩峰教授认为,建设和谐世界是现代国际私法的应然价值追求。世界的和谐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是国际私法自身的前提、最高的目标和内在的诉求。“和谐”是现代国际私法体系的核心范畴。国际私法是和谐世界的基本法。和谐世界的国际私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适当法”。[5]
在当代国际社会,国际关系使国际私法的地位得以提升,使各国国际私法的平位理念逐步确立。孙建副教授认为,国际私法通过确立国家主权原则和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影响国家利益的实现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当各国及其国际私法关系主体都遵守了国际私法并从中获取交往利益时,各国自身的权益也就得到了维护。正确认识国际私法通过规范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影响国际政治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我们正确把握国际私法在国际关系中的政治效用问题,对我国制定与适用国际私法也具有重要意义。[6]
(二)CISG在中国的适用问题
在CISG的统一解释上,宋锡祥教授等主张,我们不能以国内法的方法、技巧以及对本国国内法的见解对公约进行解释,而应把公约视为一种自足的法律体系,依据公约自身的解释原则、立法历史和国际背景以及上下文进行解释。同时不能片面地强调解释者背景、法律文化的多元化而任意放大解释者之间以及文本与解释者之间的矛盾,而应当提倡有目的地引用别国具有影响的典型案例和借鉴其他国家法院对相同或相似条款的解释为我所用。[7]
CISG在我国法院产生了直接适用效力,但我国的保留增加了CISG在我国适用的复杂性。曾二秀教授认为,我国对CISG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已没有国内法基础和现实意义,但在作出撤回声明前,该保留还将保持其效力并影响公约在我国的适用。如果CISG是因当事人的选择而得到适用的,我国的保留应当不影响公约的适用,即公约可以适用于解决合同形式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