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标志着国会对关税制定权垄断地位的结束。美国国会把具体的关税事务决定权授予总统,并主要由国务院直接负责,其目的是“让国际谈判过程最大限度地隔离于选民的压力,”[20]让总统从整个国际体系环境和国家利益角度全面考虑贸易政策,从而方便自由贸易政策的推行。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构在对外经济政策领域处于主导地位,正是“1934年体制”的基本内涵与实质。该体制的核心在于国会放弃了直接制定关税的责任,将这种权力转交给总统,直接代表总统行使权力的是国务院,如此以来,“国会在制定政策上选定了新角色,自己则更像一个‘平衡者’和经纪人那样行事,扮演着美国国内利益和国外利益的‘看门狗’角色。”[21]
《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的指向绝非只是实现短期的经济利益扩展,由于是在“新政”背景下的历史产物,它还背负着以赫尔为代表的贸易多边主义者重整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的工具性表征。《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立法之一,它使美国真正迈向了国际经济”,“是战后政治与贸易秩序的第一步。”它标志着美国与长期以来的经济民族主义和经济孤立主义决裂,由国家主义走向世界主义。它融眼前与长远两种利益于一身,既包含以国会为代表的经济民族主义要求增加美国出口的成份,又使经济国际主义成为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基石,为其后来争夺世界市场上的霸权地位奠定了基础。由于在赫尔大力推行自由贸易理念的影响下,美国国内贸易政策也开始了一场大规模的贸易自由化运动,从而带动和开启了资本主义世界第二个自由经济秩序时代的到来,并在15年后创建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管理和推动合全球自由贸易的国际经济新机制的产物。由此,以贸易为突破口,美国政府在全球范围内踏上了一条拓展美国经济和和重塑世界贸易格局的发展之路。
【作者简介】
徐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李道揆:《试论美国宪法的限权政府原则》,载《美国研究》1987年第4期。
金灿荣:《国会与美国贸易政策的制定》,载《美国研究》2000年第2期。
(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
(美)约瑟夫·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02页。
(美)约瑟夫·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13—319页。
(美)约瑟夫·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25页。
王厚双主编:《各国贸易政策比较》,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版,第234页。
James L.Sundquist,The:Decline and Resurgence of Congress,Washington,D.C.,Brookings Institution,1981,p.256.
何思因:《美国贸易政治》,时英出版社1994年版,第9页。
Hull,The Memoirs of Cordell Hull,Vol.l New york:Macmillan,1948,p.352.转引自(美)I·戴斯勒:《美国贸易政治》,王恩冕、于少蔚译,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张振江:《从英镑到美元:国际经济霸权的转移》,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邓峰:《论美国关税法的演变》,载《东北亚论坛》2005年第1期。
James L.Sundquist,The Decline Declined and Resurgence of Congress,Washington,D.C.,Brookings Institution,1981,p.20.
(美)约瑟夫·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58页。
(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3页。
孙哲、李巍:《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与美国国际贸易政策》,载《美国研究》2007年第1期。
(美)戴斯勒:《美国贸易政治》,王恩冕、于少蔚译,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美)约翰·H.杰克逊:《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美)约翰·H.杰克逊:(世界贸易体制》,张乃根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美)约翰·奥德尔:《世界经济谈判》,孙英春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页。
朱迪斯·哥尔德斯坦:《制定GATT的规则:政治、制度与美国的政策》,载(美)约翰·鲁杰主编:《多边主义》,苏长和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