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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反垄断的根本手段

  

  由上所述可知,虽然反垄断法在遏制垄断方面必不可少、作用重大,但垄断问题的最终解决要靠经济的发展。解铃还须系铃人。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必然要随着经济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经济的进步而最终退出历史的舞台。反垄断法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抑制、乃至消除垄断,但它毕竟不是治本之策,而是治标之药。因此,经济学界的一些人士呼吁“不宜过于迷信反垄断法的效果”,是有一定道理的。[12]


  

  反垄断法属于典型的经济法。经济的发展需要经济法,但也正是经济生活的丰富性决定了经济法的有限性和阶段性。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会对经济产生巨大的反作用,可相对经济的作用而言它毕竟是第二位的。因此我们既不要低估经济法的作用,也不要迷信经济法的能量。如果反垄断法的份量是100斤,那我们既不要把它缩小为99斤,也不要把它夸大为101斤。其实,所有法律,概莫能外。


【作者简介】
郝铁川,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美)保罗·萨缪尔森等:《经济学》,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497页。
(美)保罗·萨缪尔森等:《经济学》,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257页。
刘伟:《反垄断的经济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6页。
(美)保罗·萨缪尔森等:《经济学》,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页。
(美)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梁小民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
以上资料引自胡英华:《北欧五国因地制宜开发新能源》,载《经济日报》2008年9月10日第11版。
(美)保罗·萨缪尔森等:《经济学》,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256页。
(美)保罗·萨缪尔森等:《经济学》,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页。
李成刚:《从AT&T到微软——美国反垄断透析》,经济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页。
梅新育:《(反垄断法)豁免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垄断》,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8月1日J03版。
(美)保罗·萨缪尔森等:《经济学》,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页。
梅新育:《辨析“反垄断法”》,资料来源:http://www.nfdaily.cn/finance/opi nion/contednt/2008—07/28/content-4499142.htm,访问日期为200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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