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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反垄断的根本手段

  

  为此,美国司法部1984一年制定的企业合并指南明确指出,在审查企业合并时,应当考虑外国企业参与竞争的情况。在计算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时候,应当考虑外国企业进入市场的能力和限制竞争的情况。为了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合并本来应当禁止的情况下,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提供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合并将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那么该合并就可以不受司法部的干预。该指南还对什么是“提高经济效率”的问题作了明确说明:合并使企业在生产、服务或销售活动中产生的以规模经济为基础的成本优势、生产设备合理的联合、经营管理中的专业化、运费的降低以及类似的成本节约等,都可以看作是提高了经济效率。1992年的企业合并指南对此又做了重审。哈佛大学法学教授、福特总统顾问菲利普·阿里达回顾1980年以来美国反托拉斯政策演变时说:“主流是效率。今天,已很少有人动用反托拉斯法来防止有明显的效率的成果,其重要性已经被国际竞争压倒了。”[10]


  

  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以企业并购为典型特征的垄断现象在数量和资产机制流转两个方面已经有了很大扩展。1995年是美国公司合并的高峰年,头9个月的交易价值已经达到2469亿美元,超过了1988年全年交易额的总和,形成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又一次兼并浪潮。其中比较大的公司合并活动有:Chemical与Chase的合并,其资产达到100亿美元,成为全美最大的银行;时代与华纳的合并,其资产额达到80亿美元,成为美国娱乐服务业的第一巨头;迪斯尼与美国广播公司的合并,其资产额达到190亿美元,使美国实业界瞠目结舌。这些公司毫不掩饰自己的目标是取得市场的支配地位。如今,500家大公司控制全美市场销售额的一半以上;许多产业部门通常都以几个大企业为代表,如汽车行业中的通用、福特、克莱斯三巨头;计算机产业领域中的IBM和微软。美国政府对此不再像20世纪40年代、50年代那样予以拆解。


  

  第三,产业和行业间的融合使原来局限于某一产业和行业领域内的市场集中度垄断标准受到了挑战。20世纪以来,不同产业和行业之间出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情况。因此,萨缪尔森指出,传统的“集中程度衡量指标往往忽略了来自其他产业的竞争,但是这种竞争的影响却日趋增大,例如,集中率通常被定义在一个狭窄的产业范围,如双线电话服务产业。然而处于不同行业的多线电话网络却是这项传统地方服务的一个主要的威胁。因此,理解市场权力的数量指标时,往往应当格外小心”。[11]美国司法部之所以最后和微软达成和解,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在美国政府和微软对簿公堂的那几年中,互联网技术层出不穷,互联网技术产业方兴未艾,美国政府担心如果有一天网络技术发生“彻底的革命”,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成为次要的配件,反微软垄断的理由也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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