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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的“资不抵债”要件辨析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必然是基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抑或是基于法院本身的职权所为。[9]由于主体不同,所提出的理由与证据亦不相同,但无论缘何开始破产程序,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原因必然是同一的,即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对债务人能否进行破产宣告,实质要件是债务人是否具备了破产原因。也就是说,破产原因是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唯一根据。企业的破产申请是否应当被受理继而被宣告破产,应当并且只能由法院依司法权审判,根据本国关于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依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进行裁定,裁定不受理破产案件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申请;而申请人也有权对裁定提起上诉。


  

  根据前文有关破产原因与申请破产原因的比较分析,破产原因是能够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根据,原因一旦被证明,债务人通常会破产。[10]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共三款,分别规定了三类主体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形: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其中第1款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形,即“自愿破产”,申请条件与该法第2条规定一致,资不抵债作为一个可选项非独立要件,在此不赘述;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的唯一要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3款规定解散的或清算过程中的责任人以资不抵债作为申请破产条件。


  

  债务人、清算人直接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以“资不抵债”证明其不具有清偿能力是最有效率且切实可行的方法。而债权人不具备这样的举证能力,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除《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外,《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清算负责人有义务提起破产申请,“资不抵债”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破产申请要件。至于法院是否仅据此受理破产案件,则要以《企业破产法》第2条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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