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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立法的科学路径

  

  其四,价格调控制度方面。国家发改委于2003年4月9日颁布了《价格监测规定》,规定价格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国家发改委又于2003年10月28日颁布了《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规定了非常时期的界定、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具体内容以及实施程序和实施强度。


  

  五、我国价格法律制度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物价局对2005年度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的比重进行了测算。统计结果表明,与2004年相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比重上升0.3个百分点,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比重上升4.1个百分点,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市场调节价比重略降0.1个百分点,价格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12]


  

  从近年来数据看,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比重一直稳定在95%以上的水平,说明社会消费品零售领域市场化程度已经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上达到了稳定。为保护农民利益,国家2005年启动了粮食最低收购价,也提高了实行政府定价的烤烟收购价格,导致政府定价在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略有上升。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政府定价比重为5.9%,政府指导价比重为2.2%,市场调节价比重为91.9%。受国际市场铁矿石、有色金属、原油价格大幅上涨影响,国内钢材、铜、锌、化工原料价格上涨较猛,导致市场调节价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的比重明显上升。


  

  其次,在我国,各级发改委和价格行政机关依托我国《价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采取了一系列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行政措施。主要内容有:(1)对一些公用事业或者公益事业的价格项目实施成本监审措施,比如高中教育、城市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客运出租车运营成本等。(2)对能源产业的产品价格实行价格控制措施,比如电网电价、成品油价格、燃气价格。对涉农产业的价格项目实行保护价措施,比如蚕茧收购、烤烟收购、化肥供应等。(3)大规模地开展市场价格秩序的整顿,比如对药品和医疗服务领域。实施市场价格秩序的专项检查,比如涉农收费专项检查。(4)为了平抑能源产品价格与房地产市场价格,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13](5)运用价格手段导向调节市场供求关系,比如北京市为推动城市公交优先发展,公交车票价格大幅度下调;国家为贯彻“三农”政策实行粮食收购全面的最低保护价,等等。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价格形势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的主要内容是实施了一系列的价格放开措施,第二个时期是针对有形市场上的价格乱象进行治理,第三个时期主要是针对无形市场上的价格乱象加以规制。现在我们正处于第三个时期当中,当前群众反响、议论热烈的价格问题主要有:(1)资源能源产品价格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缺乏一个透明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国有企业的高度垄断使得能源产业没有一个正常的成本约束。(2)居高不下的房地产价格被人们称为“社会和谐之痛”,房地产开发商获得地块和开发过程是两个为外人所无法揭晓的“黑洞”,其中的一切利益博弈都最终转化为老百姓为之掏腰包的高房价。(3)移动电话的双向收费问题成为一个攻不下来的堡垒,电信部门经常抛出资信收费的“优惠大礼包”来吸引客户,双向收费问题却没有丝毫的松动迹象。(4)各主要商业银行之间通过统一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的时间、标准,形成价格联盟,涉嫌联手操纵价格,属于非市场甚至是反竞争的手段。[14](5)养路费征收之争与无节制的高速公路收费被学者称为“部门利益下的法制乱象”。[15]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价格争议问题已经涉及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范畴。[16]综上,当前问题的集中指向是垄断价格,在中国的国情下,价格垄断问题还有一些具体的特点,即垄断行为是国有企业所为,国有企业的行为与政府背景又无法截然分开,因此目前凸显的问题体现着对体制改革的更为深刻的期许,价格法如何坚持市场导向又遇到了新的实质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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