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价格法》以专章规定了“价格总水平调控”,国家可以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我国《价格法》中规定的具体调控制度主要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监测制度,重要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等价格干预措施制度,临时集中定价权限和冻结价格等价格紧急措施制度等。
综上所述,在我国形成了一套建立在科学立法基础之上的、以《价格法》为基本法的比较完整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了科学有序的价格法律制度。
四、我国价格法律制度在实践过程中的细化和完善
以我国《价格法》为价格基本法,以政府规章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价格微型法律法规体系在不断地加以完善。具体情况有下列几个方面:
其一,价格形成制度方面。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2月6日颁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又于2006年4月13日颁布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北京市政府也于1998年6月12日颁布了《实施价格听证制度的规定》。其次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国家发改委分别颁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北京市政府也颁布了《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
其二,价格运行制度方面。首先我国对于有形市场上的价格行为主要着眼于健全和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具体规定有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与《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此外还有浙江省颁布的《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规定(试行)》、哈尔滨市颁布的《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等。其次进一步细化了对价格违法行为加以界定的规定,国家发改委(以及原国家计委)先后颁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这些法规在颁布的时候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并因此在当时对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其三,价格监管制度方面。强化了价格监管工作的法制建设,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2月21日修订颁布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2)规定了价格违法行为的界定尺度;(3)规定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4)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工作程序与强制措施。这些规定对于强化价格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力度,推动依法执政,有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