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价格监督制度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监督对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必不可少的。列宁说:“一般是用什么来保证法律的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10]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是保证我国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的一条基本经验。价格监督机制的主要内容有:(1)价格监督检查的形式;(2)价格监督检查专门机构及其职权;(3)价格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4)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价格监督的形式按照监督检查的主体划分,分为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三种。其中政府监督广义上包括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审计、价格等各类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各自的职能活动,从不同侧面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政府监督在狭义上专门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不同的方式对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的监督,比如职工义务价格监督站、社区居民义务价格监督站、聘请的义务价格监督员、消费者协会对价格的监督、新闻舆论的价格监督。 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尤其是各级专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遵守价格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和制裁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的专门负责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该机构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价格违法者作出处罚决定。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可以分作两类:(1)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普遍的或者专项的检查。这类检查纯属监督性质,检查的内容是经营者遵守价格法的情况,比如执行明码标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执行了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有无价格违法现象等。(2)对价格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这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执法活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价格违法案件可以调查取证、可以作出处罚决定,对于拒绝接受处罚决定的经营者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四)价格调控制度
价格是实现商品交换的经济杠杆,价格具有两个主要的机能:实现货币价值尺度的机能、经济调节的机能。马克思曾经讲过:“货币作为价值尺度,是商品内在的价值尺度即劳动时间的必然表现形式。”[11]然而,货币并不能单独地实现其价值尺度的职能,它必须通过价格,才能把价值量反映出来,执行其职能。由于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职能,正是依据各种商品价值量的大小,把它表现为不同的价格,所以实现货币的价值尺度的职能就成为价格的首要机能。正因为有了这一机能,货币才能成为商品交换的媒介,价格也才能成为实现经济运动的杠杆。当价格实现货币价值尺度的机能发挥作用时,不同商品的价值可以在量上互相比较,交换就可以进行,整个社会的经济运动则被连结为有机的整体。经济调节是价格的又一主要机能。价格作为价值的货币表现,表现着一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格的高低体现了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劳动时间被社会承认的程度,因此价格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着商品的供求关系,也就是调节着社会劳动的分配比例,并且调节着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般而言,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运动,会同时受到货币流通与商品供求两个方面的影响,市场竞争则是其中的加速器或者减速器。如果我们通过对货币流通、商品供求的调节,有意识地影响价格形式,或者反过来通过对价格形式的调节,有意识地影响货币流通、商品供求,这几个相关因素的正向或反向互动作用正是价格调控机制发挥作用的客观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