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价格法》给经营者规定了下列义务:(1)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2)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3)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的,应当遵守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4)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价格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5)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6)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
价格运行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制度。原国家计委于1994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再次重申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明码标价是指在商品交换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在商品交易场所和提供服务场所公开标明商品收购价格、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服务收费标准的一种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是提供给消费者进行选择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国家对商业企业、其他经营者及收费单位实施价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对市场价格实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必须使用规范的价格标签,作到价签项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使用外币标注商品价格的要同时标明人民币金额。法律明文规定不得高于标价出售商品和收取费用,收取费用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标准,不得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价格违法行为是价格运行机制中的非正常状态,应予严加禁止。价格违法行为是指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律的规定,依照价格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价格违法行为具有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的特征,其构成要件有:(1)违法主体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2)价格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了我国《价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牟取不当利益;(3)价格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益或者扰乱市场价格秩序;(4)价格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价格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