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产力关系的角度讲,价值规律是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这个生产的共同规律的具体形态,是在有社会分工和商品货币存在的社会条件下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讲,它是体现人们利益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是激励劳动者、企业经营者不断进取的客观法则。
人们对价值规律的利用是通过经济机制的中介方得以进行的。经济机制是经济规律相关要素的展开形式和现实形式,按其本意就是经济规律作用或者发挥功能的机制,它是“作为外在必然性表现出来的内在趋势”。价值规律的现实形式表现为市场机制,即商品供求、货币流通、商品价格和市场竞争四个相关因素的集合运动。其中,货币流通构成价值规律作用的基础要素,商品供求构成价值规律作用的物质要素,市场竞争构成价值规律作用的人的能动要素,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中介要素。价格与价值的背离及趋于一致,是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形式。
价格机制本身又包括价格现实活动的四个相关问题:价格形成机制、价格运行机制、价格监督机制、价格调控机制。从总体上看,价格的实际运动过程包括上述的四个阶段,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国家价格管理机关是在其中进行活动的法律主体。价格形成机制主要表现为生产经营者与国家价格管理机关之间制定价格的权限分工,价格运行机制是生产经营者在市场上的价格行为的行为规则,价格监督机制是国家价格管理机关对市场价格行为合法性的行政监督,价格调控机制是国家价格管理机关对市场价格体系以及相关要素的数量结构关系的宏观调节。
经济机制要通过法律机制而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法律机制是最重要的社会机制之一,它是具有认识论、信息论、控制论功能的重要工具。诚如马克思所说:“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为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它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8]价格法律机制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人们的价格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人们的价格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以及所引起的具体价格法律关系,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以及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与处置程序。
三、价格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
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9]价格法律制度对于价值规律经过价格机制的中介加以反映,并从而成为人们经济活动的准则,是建立在科学认识论基础上的科学实践过程。
价格法是规范价格活动和价格管理活动、调整价格关系和价格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部门之下的子部门。我国价格法初步形成了下列基本制度:价格形成制度、价格运行制度、价格监督制度、价格调控制度。
(一)价格形成制度
我国价格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定价、企业执行的格局,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法律规定的价格形式有3种: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基本的原则是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价格形成机制是价格法最核心的问题。在自然状态下,价格是在不断进行的交易中通过反复的比较逐步形成的。可是在改革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制定价格是政府的职权,生产经营者只有执行的义务,这就歪曲了自然的经济关系。改革过程当中,我国实行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并伴以宏观调控的二次调节,确认企业和国家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双重主体,两者的价格制定权限分工形成了三种基本的价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