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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立法的科学路径

  

  从理论上说价值永远是价格“运动的重心”或者“价格波动的中心”。[4]只有在这种意义上,才正如列宁所指出的:“价格是价值规律的表现。价值是价格的规律,即价格现象的概括表现。”[5]关于价格如何表现价值的问题,从历史上看具体有两种情况:(1)在小商品经济条件下,价格是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恩格斯说:“实际价值和交换价值间的差别就在于物品的价值不等于人们在买卖中给予它的那个所谓等价物,就是说,这个等价物并不是等价物。这个所谓等价物就是物品的价格。”[6](2)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平均利润率和生产价格范畴的出现,表明商品被当作资本的产品来进行交换,这时生产价格是价格形成的基础。


  

  价格领域的特殊矛盾是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的矛盾。价值决定于生产领域内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价值实现还要考虑市场领域内的商品供求、货币流通、商品价格和市场竞争等因素。虽然商品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它还必须通过交换,在流通过程中承受“惊险的跳跃”,才能够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借助价格,并在交换中通过价格同价值的一致或者背离来实现的。


  

  依照价格所标示的商品不同,价格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通常狭义的价格是指商品价格、金融产品价格、劳务价格和服务价格(我国习惯称为服务性收费)。广义的价格还包括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比如资本的价格——利润率、货币的价格——利率和汇率、房地产的价格、劳动力的价格——工资等。以经济统计和概率为技术基础,价格指数、重要差价比价、利率和汇率、价格总水平等又被称作宏观价格或者战略价格。


  

  价格具有表价功能和调节功能。所谓表价功能是指价格是价值抽象的现实表现,是实际利益的观念反映,是最重要的市场信息。价格的形成以价值为一般条件,以商品供求为具体条件,引导着商品交换过程的数量结构和流通趋势。所谓调节功能是指由于商品供求变化引起的价格偏离或者回归价值的客观现实,反映着人们在交换过程中的物质利益关系,可以引起人们利益分配的变化,也可以被人们用规定价格的办法来调节供求关系。


  

  价格关系是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内容,一定社会的价格的总体形成为有一定结构关系和数量关系的价格体系,合理的价格体系是市场秩序的最重要表现。以价格为对象的行为是价格行为,以价格行为为对象的行为是价格管理行为,这种逻辑顺序和连动关系是我们把握价格关系、并从而选择对之进行法律调整的路径的正确思路。


  

  二、价格立法的科学路径:从价值规律、价格机制到法律机制


  

  价格关系本来是商品交换关系的一个侧面或者一项内容,由于市场要素与市场过程的充分展开,价格关系成为法律调整的独立对象。价格法规范价格行为和价格管理行为,从而调整价格关系和价格管理关系,旨在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和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价格是表现价值的,因此价值是价格的基础和出发点。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是: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按照社会所认可的价值量进行交换。实际上商品价格与价值的一致,要以商品供求平衡为前提。因此生活中实际表现为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的运动。价值规律总是“作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自然必然起着作用”。[7]价值是资源配置市场化中起稳定作用的基点,这一头连接着生产者的成本与利润,那一头连接着消费者的必要支出。价值规律有可能被违反,但是不可能被破坏,价格背离和回归价值基点的运动过程是价值规律的正常运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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