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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征税行为的无因性

  

  无因行为不受原因关系(原因行为)影响的原则应为法律之明文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者为有因行为”。因此在税法上确认征税行为的无因性,是必要的。


【作者简介】
张晓婷,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注释】(日)北野弘久著:《税法学原论》,陈刚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张守文著:《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
(日)原岛重义:《“无因性”概念系谱研究——“无因性”概念研究》,《九州大学三十周年纪念论文集》,第454页。
参见陈自强著:《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202页。
陈自强著:《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施正文:《论征纳行为》,载《当代财经》2004年第8期。
依据是否包括抽象征税行为,我国对征税行为的界定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在广义上,征税行为是指征税主体运用征税权,在征税活动中单方作出的、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在狭义上,征税行为是指征税主体依法行使征税权,对征税相对人做出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它仅是一种外部、单方、直接针对征税相对人的行为。见施正文:《论征纳行为》,载《当代财经》2004年第8期。
王玮:《“应税所得具有合法性”命题不容否定》,载《涉外税务》2001年第11期。
熊伟:《非法所得的可税性》,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页。
(意)彼得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2005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4页。
(日)北野弘久著:《税法学原论》,陈刚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7页。陈少英著:《中国税法问题研究》,中国特价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陈秀清:《税捐法定主义》,载《当代公法理论》,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589页。
(日)金子宏著:《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1版,第47页。
转引自杨小强:《税收债务关系及其变动研究》,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也有学者持不同的看法,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基石,见王慧:《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关注的效率和公平问题》,载《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还有学者认为,发展中国家不必过分强调税制公平,因为这些国家的再分配最好由公共支出实现,税制改革的目标已经转移到强调经济中性、横向公平和税收简化之间应有的和谐统一,见皮展、周立雄:《论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价值定位及制度完善》,载《湖南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美)斯蒂格利茨著,郭晓慧等译:《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17页。
金子宏著:《日本税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杨秀琴主编:《国家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9页。
施智谋:《民法之规定如何适用于租税法》(一),载台湾地区《财税研究》第11卷第6期,第18页。
杨小强:《税收债务关系及其变动研究》,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页。
徐孟洲、谭立著:《税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张守文著:《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页。
薛钢:《对征税行为与经济行为合法性问题的探讨》,载《涉外税务》2003年第10期。
薛钢:《对征税行为与经济行为合法性问题的探讨》,载《涉外税务》2003年第10期。
如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见《税务总局称对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非承认其合法》,载《法制日报》2006年3月1日。
高鸿钧:《现代西方法制的冲突与整合》,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一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郑成良:《法律思维是一种职业的思考方式》,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美)昂格尔著:《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
孙笑侠:《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分野——为什么要重塑我们的法律职业伦理》,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
(日)新井隆一:《租税法之基础理论》,日本评论社昭和五十七年一版四刷,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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