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立征税行为无因性的意义
征税行为具有无因性,除了具有公平和效率的意义之外,还具有较好地处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并有利于法律体系内的协调的意义。对于非法经济行为,通常其他法律部门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对其发生作用,在这种场合下,确立征税行为的无因性,为法律规范间的冲突找到一条解决途径。并且这种规定只是一种普遍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可以实施例外原则,例如该经济行为的经济后果已被其他职能部门确定为应加以全部返还或者应予以没收,则不应再征税,以避免日后更正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手续。同时,强调征税行为的无因性可以为其他法律规范的实施提供帮助,因为税款的征收本身即是一种发现机制,从中可以发现资金流动的异常,从而为其经济行为作出公正的法律性质判断提供依据。[24]这样,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各自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同时又相互协调,各司其政。
从另一方面来说,确立征税行为的无因性,规定对非法经济行为以及其经济后果进行征税是否间接承认了非法经济行为的合法性?这一问题应该是整个问题的核心。在传统的税收观念中,纳税人向国家履行了纳税义务,则相应取得国家对其收入财产的保护,那么非法经济行为当事人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之后,也应该取得相应的保护,从而使其非法经济行为及其经济后果取得了合法的资格。对此,笔者认为,纳税义务的履行与经济行为合法性之间并不存在对应关系,理由如下:
1.经济行为合法性与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属于不同的法律判断。纳税义务的履行与否关键在于税收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最终依赖于税收实体法的义务性规范,而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则应更多依据税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加以判断,尤其是禁止性或命令性规范,总体上看税法本身不具有判断经济行为合法性的功能。
2.某项经济行为当事人不依税法履行纳税义务,例如拒绝纳税或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可采取相关措施,例如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使其合法的经济行为变得不合法。这说明,经济行为要合法,当然必须依税法履行纳税义务。但很明显,纳税义务的履行只是经济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它的合法与否还必须满足其他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如果经济行为自身存在法律缺陷,也不可能因为其履行纳税义务而变得合法。
3.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后,应该从国家取得相应的权利,即要求国家把保护其所拥有的经济后果。但这种保护必须在逻辑上和法律关系上以经济后果的合法性为前提,如果经济行为本身却为法律规范所禁止,由此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后果也无法取得保护。所以,履行了义务也不能取得与该义务不存在相应关系的权利,在这里,履行了纳税义务也不能要求国家保护其非法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