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同等情况”的原因各不相同,其原因行为可能是有效的行为,也可能是无效的行为,还可能是可撤销的行为,甚至是效力待定的行为,更有甚者,是犯罪行为。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重要的是看行为人的结果,即其行为是否符合导致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课税因素,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课税要素,那么税收法律关系自然产生,这是依法的意志而产生。如果强调税行为的有因性,即合法行为需要纳税,非法行为无需纳税,那么“同等情况”的人,其税收负担不同,与税收的公平原则的宏旨不符。
学理上,有台湾学者认为:“违法或是违背公序良俗之行为无效,故为民事法上之根本原则,然此原则,于租税法上并无其适用。租税之课征,如前所述,以其是否具备租税构成事实为断,至于该构成事实所有产生之原因如何,则可不问,否则无异守法及行为端庄人其行为所生之租税构成事实依法应予课税,而违法或素行不良之人其行为所生之租税构成事实,如因其行为无效之故,即可免予课税,无异租税法奖励人民不守法、不为正当之行为。因此之故,违法之营业,例如黑市买卖仍应课征营业税,违法之赠与;仍应课征赠与税,公务员贪污之所得,侵占之所得,亦应课征其所得税,其他如娼妓卖淫之所得,赌博之所得,亦得课征其所得税。”[20]另有学者认为:“人民之行为如实现税法之构成要件,应即成立纳税义务,并不考虑其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之强制或禁止规定,以及是否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如此,除达成租税之平等课征外,并可避免人民主张自己之违法或不当行为,以获取较之合法正当行为,更为有利之税法地位。”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不管民法或刑法如何评价,违法行为之经过与效果只要具备课税要件即应课税。这并非国家承认违法行为合法化,而只是为了维护税收的公平。倘若对不法的或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予课税,事实上就体现了对这类反社会性行为的优惠及鼓励,这是任何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都难以接受的。只是,如果事后将不法利益返还给相对人或被没收时,则应准予溯及既往更正所得额。[21]
(二)税收效率
税收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方面。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政府向企业和个人征税不但是收入分配,也是资源转移,是对市场所决定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它既会促进经济效率或效益的提高,也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损失。税收的行政效率是指政府设计的税收制度能在筹集充分的收人基础上使税务费用最小化。[22]税务机关在对各类收益征税时,“应强调收益来源或依据的无因性,这使现代国家的税务机关能够回避棘手的‘收益合法性’问题,摆脱为做出判断而耗时费力的困扰,从而可以高效率地从事日常的征税工作。”[23]征税行为的无因性,可以使税务机关在征税时无需考虑征税客体的原因行为的效力,无论原因行为是否有效,只要其符合征税的要件,都应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