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营者集中”的后续思考

  

  笔者进一步认为,即使新一届政府仍维持分别执法的格局,但在经营者集中的审查领域中由一个部门独立行使审查权,不仅必须而且可能。根据现有的并购审查或审批制度,我们可以把并购分成四种类型,并分别由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行使审查或审批权。


  

  第一种,涉及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股权、股份或产权的并购,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由国资委行使审查或审批权。


  

  第二种,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根据人大通过的《证券法》,由证监会行使审查或审批权。


  

  第三种,涉及外资对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的并购,根据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主要由商务部行使审查或审批权。


  

  第四种,涉及中国企业对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并购,根据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主要由商务部行使审查或审批权。


  

  笔者认为,国资委和证监会显然都不具有反垄断的职能,因此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后,应考虑将企业并购的审查或审批权移交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此同时,国资委应更多地从出资人或股东的角度对涉及国有企业的并购事项,行使其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证监会则应更多地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对并购交易当事人在并购的事前、事中、事后的信息披露行使其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虽然,根据目前的现状,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均有反垄断执法的部分职能,但在国务院未能设立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情况下,由商务部对企业并购统一行使审查审批权是较为适宜的。


  

  首先,从职能设定上看,根据十届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商务部是整合国家经贸委的内贸管理和原外经贸部的职能而成立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法规,促进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组织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对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国投资者设立境外企业进行审批等;发改委主要是整合原国家体改办和国家计委的职能而成立的,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安排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和推进经济改革;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则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登记、组织监督和检查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等。三个部门均有部分反垄断的职能,但发改委和工商总局都是基于企业利用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行使反垄断职能的,而商务部则是具有对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的并购活动行使审查审批权的部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