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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源之水

  

  公开判例,学术研究就有了目标,学术研究才能有的放矢。只有在充分了解实践发展的情况下,理论才能改进和发展,才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这些源于中国实践的理论才能有效地反过来指导中国实践,用于实践,形成良性循环,从而促进中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也解决了人才培养的非实用性和转型的高成本问题。


  

  在明确了打破隔离的途径后,接下来就是判例公开的问题。判例公开的最大障碍主要是观念上的。司法部门的担心可能是,公开是否会导致因审判的透明化,而使法院外部和内部对审判过程中的干预、司法中的政策性处理、不同法院之间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差异性得以曝光。我们应当承认司法的干预、政策性处理以及不同法院之间审判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这些本身主要是作为消极因素而存在的,是法治建设中要尽力避免的。一方面,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人,特别是司法行政化程度的逐渐淡化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跟进,外部和内部干预的频率和力度也会逐渐降低;临时多变的政策性调整逐步会让位于稳定的法律调整;法律教育的规范化也会使得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具有统一性,法律认知的差异会逐步减少。另一方面,判例的公开反过来也会促进上述几方面的积极变化。判例公开使得诉讼实践真正成为一个彼此共同学习、交流的“大学校”,会促使程序处理的不断进化。地区间的社会差异是裁判差异的根据,社会现实中差异的存在也必然导致裁判差异的存在。应当承认,即使是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裁判的处理也可能甚至应当有所不同,但只要裁判能充分表达这种裁判差异的正当性,人们是完全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其实,案件社会背景的差异也就是案件本身的差异,因此,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诚然,判例公开是一个过程,实现判例公开是一个应然的目标,具体如何实现这一目标需根据实然的情形逐步推进。除了考虑渐进性外,在哪个审级层次上公开判例,以及公开哪些内容也是应当考虑的问题。例如,作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就没有必要公开判例,因为简易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不可能详尽说明裁判理由,否则影响其简易性。只要在观念上认识到判例公开的重要性,如何公开则属于次要的技术问题。例如,哪些是属于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具有政治性的、不应当予以公开的,这种处置本身是一种政策性考虑,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自由裁量。当然,前提是公开应当作为原则。判例公开主要是判决书的公开,在判决书中对重要程序问题的处理及理由应当公开。至于哪些属于重要的程序问题,哪些属于次要的程序问题,同样属于法官的自由考量,但其基本的、显在性标准是不能忽视的。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法院的判例在专业网上公开,使关注判例者能轻易检索阅读,应该是可以做到的。这种做法也已成为国外或海外地区的现实。从比较法的实践来看,这种公开并没有引起或带来社会的消极反应。公开判例是一个开放社会、开放司法的必然要求,关系到中国法学发展的根本,是解决法学发展的活水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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