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隔离还导致法律人才培养的非实用性。在法学院学习的理论基本上是远远脱离实践的教科书知识,典型的“黑板”知识。正是由于传授的知识脱离实践,不具有指导实践的作用,因此学生毕业后就必须经历相当长的思维和知识的痛苦转型过程,而这种转型又可能因为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而导致实践的偏差,给民事诉讼实践带来消极影响。而俗化成缺失程序理性的实践,使诉讼运行和程序操作始终处于低层次状态。
要打破或消解这种隔离,唯一的方法是公开判例,并将重要程序问题的处理公开于判例中。在实体法方面,尽管也同样存在理论与实践的隔离问题,但由于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意识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实体问题的处理在部分公开的判例中得到了反映。因此,相比之下,实体法的理论与实践的隔离程度要轻得多,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的实体法理论远比程序法理论发达的原因之一。在部分公开的判例中,我们通常看不到法院和当事人对程序问题的态度和法律观点。只有在极少数情形下才能看到法院对程序问题的处理,以及处理的法律观点。笔者通过网络搜索了500多份判决书,其中反映程序问题的判决书仅有区区几件。这与实务界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意识有直接关联。虽然,从事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学者可以通过自己的实践和调研从实务部门中获取信息,但通过这种方法获取民事诉讼实践的信息,一方面不能确定是否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另一方面获取信息的成本也很高。从事理论研究的人并非不愿意深人了解诉讼实践,而在象牙塔中进行“空对空”的研究,实在是因为了解诉讼实践的成本太高。虽然研究者可以深入到一个法院去大量阅读该法院的案卷材料,但这存在相当的困难。除了需要消耗大量成本外,在没有公开判例的机制和认识的情况下,有哪一个法院愿意将自己的裁判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仅是人们的一般心态,也是人们消极防卫的最好办法。在观念和客观影响上,向当事人公开与向社会公开总有差异,这也就限制了人们对司法实践的个体性感知和了解。
从国外的情形来看,理论研究者对民事诉讼实践的了解主要不是通过个人的实践活动直接到法院了解实践活动的信息,而是通过阅读公开的判例来了解的诉讼实践以及司法人员对法律和理论的认知。在许多国家,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几乎是全部公开的,包括程序问题的处理,人们对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一目了然,很容易从公开的判例中发现法律和理论在实践中的问题点,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解答,进一步完善法律和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