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严重隔离,已导致我们无法从实践中提出问题,以及在解决问题中形成自己的理论。诉权(特别是诉权的滥用)、诉讼标的(核心是诉讼标的同一性的识别问题)、当事人适格(重点是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根据)、判决的既判力(特别是既判力的效力范围问题)等几乎所有的民事诉讼理论问题,都必须以诉讼实践活动为认识和研究的前提。以共同诉讼理论为例,在不了解共同诉讼的实际情形和问题时,我们无法提出关于共同诉讼类型的划分以及划分根据的理论,理论阐释就只能套用传统的和国外的理论,这必然导致牛头不对马嘴的情形。因此,客观地说,理论与实践的隔离是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主要原因,现有民事诉讼理论成了无源之水。
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严重隔离,导致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隔离,彼此形成各自不同、难以沟通和交流的话语体系。对理论界而言,实务界俨然成了“他在”的另一个世界。理论界和实务界彼此轻视对方,理论界认为实务界没有按照法律和法理给定的规则“出牌”,经常按照习惯进行非规范操作,缺乏合法性。实务界则指责理论界提供的理论是想当然,是闭门造车的结果,过于天真和理想化,实务界的实践具有“自然法”意义上的正当性。“两界”的这种彼此隔离,导致无法形成良性互动和沟通,无法相互促进和发展。
中国对于西方社会而言,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是一种“他在”,因此民事诉讼领域中存在着大量的“中国问题”。在中国成为问题者,或许在国外根本不成为问题,如起诉难、申诉难、执行难的问题。由于不成为问题,国外民事诉讼理论往往不会予以探讨和研究,更不要说深人研究并生成相应的理论。在诉讼领域中,由于司法体制、司法传统、司法理念及司法环境的差异,所谓“中国问题”较之实体法领域显得更多一些。除“三难”问题外,在当事人、调解、证据、判决等几乎所有的主要程序问题中都内含着“中国问题”。如前所述的判决确认的实体权利的转让与执行主体扩张,就是一个“中国问题”,是一个在执行难背景下产生的特殊问题。这些“中国问题”用国外的理论是很难解释的,如同经济领域一样,典型或主流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很难解释中国的经济现象及经济发展。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对实践的认识提出“中国问题”并予以解释,由此形成自己的理论。但如果没有与实践的联系,这些“中国问题”将永远是问题。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缺乏深度是学界的共识,虽然每年产出的论文数量很大,但大多数论文缺乏深度。通过与国外或海外同行论文的比较,这一点很容易判断。研究者的“应用文”心态、学者的生存状态、学术评价机制、学术刊物容量的限制、研究方法的局限等固然是重要原因,但最主要的原因依然是研究者与诉讼实践的隔离,导致其无法深人、全面地了解诉讼实践,也就无法将研究推向深入。研究是不可能凭空想象的,没有丰富的实务资料,学者不可能从大量诉讼实践中归纳和抽象出一般认识。同时,由于隔离,学者们也无法观察理论对实践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