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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性诉讼及其类型化研究

  

  从理论研究层面来说,为了充分实现示范性诉讼经济的目的,示范性诉讼契约内容可能是几项协议的结合,主要是:暂不起诉协议、接受示范判决约束协议、执行依据获得协议和示范性诉讼程序协议(主要是关于示范性诉讼当事人的选择及程序的展开)。其中以暂不起诉协议和接受示范判决约束协议为典型。[6]据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种协议展开论述。


  

  1.暂不起诉协议


  

  暂不起诉协议是当事人约定部分原告的请求权在示范判决确定前暂时不主张或约定直接以示范判决作为纠纷解决依据而永久不起诉。由于示范性诉讼契约可以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达成,如果暂不起诉协议在诉讼开始后达成的,那么所谓“暂不起诉”可以扩大理解为撤诉契约或停止诉讼进行契约。请求权的行使方式包括起诉、上诉、提起再审或诉讼抵销等具有主张请求权的诉讼行为。当事人违反暂不起诉协议向法院主张请求权的,法院应以诉讼要件不具备驳回请求。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暂不起诉协议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保全申请,因为保全申请不是主张请求权。


  

  暂不起诉协议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裁判请求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裁判请求权是指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享有的请求法院独立公正审判的权利,它包括诉诸司法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笔者认为,暂不起诉协议并没有侵犯权利人的裁判请求权。一方面,由于暂不起诉协议的存在使得当事人起诉时诉的利益受到阻却,即原告没有诉的利益。诉的利益缺乏将导致法院以诉不合法而驳回请求。[7]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对诉讼契约有异议,那么他仍然可以请求法院对示范性诉讼协议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审理结果如果协议无效,则当事人可以就原来纠纷请求法院行使裁判权;如果协议有效,当事人理应遵守协议约定。当事人如果对示范判决有异议,则应采取提起再审等其他途径解决。由此可见,暂不起诉协议与裁判请求权并不矛盾。


  

  通常来说,示范性诉讼契约于起诉前达成,那么协议可能给没有起诉的其他当事人造成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救济的风险,例如根据英国诉讼时效法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诉讼协议并不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8]这无疑不利于当事人达成示范性诉讼契约。


  

  2.接受示范判决约束协议


  

  接受示范判决约束力的协议是示范性诉讼协议作用实现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谓接受示范判决约束协议,即示范判决对示范性诉讼以外的当事人(即协议当事人)发生效力的协议。


  

  判决既判力的范围原则上以判决的当事人为主观范围,以诉讼标的为客观范围,也就是说,判决的既判力具有相对性。接受示范判决约束协议是对示范判决既判力的扩张合意。那么当事人间合意接受示范判决的约束是否与既判力的相对性相冲突呢?既判力是指终局判决一经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的判断成为规制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再度争执,当事人不得提出与此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也不得作出与之相矛盾的判断。既判力在“出现后诉”时发生作用。[9]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来看,既判力相对性的目的在于为第三人提供程序保障,由于诉讼外第三人没能参加诉讼,因此不能受判决效力的约束。但是如果当事人合意放弃程序保障,约定直接以其他案件的判决作为法院对其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或诉讼外纠纷解决的依据,这样一来,接受示范判决约束的协议并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可以使共同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的解决在多数当事人之间形成一致,避免了裁判矛盾的情形。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来看,以诉讼标的为客观范围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判决外的当事人无法预见判决效力范围而于后诉中遭遇诉讼袭击。但是,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约定既判力可以扩张到判决认定的诉讼标的以外的事实或权利时,则不存在诉讼袭击。因此,当事人达成的接受示范判决约束的协议具有正当性,与既判力的相对性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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