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采用“诱惑侦查”侦破的案件,警察应当出庭作证。“诱惑侦查”手段的运用是现代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客观需要,尤其对于某些无特定受害人的对偶性犯罪(例如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智能型犯罪案件,“诱惑侦查”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但“诱惑侦查”是一柄双刃剑,使用不当就会伤及无辜。因此,为了避免罪及无辜,承担诱惑侦查任务的警察必须出庭作证,就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七、香港警察出庭作证的经验
香港实行英国法,警察出庭作证已习以为常。他们对此有丰富的经验,既尝到了甜头,也体会到了它的艰难。
香港警察被传唤到法庭后,要对案件的侦破过程和他所做的工作(例如怎样拘捕嫌疑人、怎样收集证据等)作证。警察出庭作证基本上是一个辅助的角色,出庭作证的主要角色是被害人或者其他目击犯罪过程的市民。因此,通常法庭是先传唤被害人和目击证人作证,然后由专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最后才传唤警察出庭作证。警察在出庭时,是以一个证人的角色来向法官作证。
在香港的法庭上,案件的查明过程先是由检控官来引导证人作证,他会让警察站到证人席上,首先问他:“你有什么宗教信仰?”如果有宗教信仰的,他就需要手拿一本圣经来宣誓,目的是说明他所说的都是真实的。如果没有宗教信仰,法庭就会给他一个宣誓词:“本人xxx谨以至诚在此声明,我所做的证供句句真实,且是事实的全部,并无虚言。”
然后,由检控官向他提问,先要问明身份:“你是警员3320xxx吗?”警察就要回答:“是”。接着问:“你现在驻守什么地方、担任什么职务?”警察要据实回答。这样问话的目的,是要把警察的身份记录在案。然后,检控官就要根据警察在出庭前已经提供给法庭的一份材料来对他进行询问。比如:“2005年6月巧日你在做什么事情?”警察就会回答:“2005年6月巧日几时几分,我正在某一个区域巡逻。”又问:“你当时看到了什么?”答:“当时我看到某人如何如何。”这个过程叫“主询问”,但不允许检控官向警察提一些诱导性的问题。比如:“你看到了什么什么情况吗?”或者说“你看到的那个人就是被告人xxx吗?”这样的问题是不许提问的。检控官就是通过一个接一个问题的提问,把案情带引出来。
在警察根据检控官的询问陈述了案件主要情况和破案的过程后,就由辩方的律师来进行盘问。辩方律师会尽可能从刚才警察的回答中挑毛病。比如他会说:“这位警员刚才说的都不是事实,是他编造出来的,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目的是打击警察作证的信心和他所提供的证据的可信性。这个盘问的过程,警察是最难受的了。如果他在处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有什么破绽的话,就会被挑出来,使他陷于被动。因此,警察在出庭作证之前,对所要证明的问题要有充分的准备,并要保持清晰的记忆。如果警察在法庭作证时,他的记忆有一点模糊,或者对某些事情忘记了,辩方律师就会再次对他进行盘问,目的进一步搞乱他的记忆,把模糊的地方弄得更模糊,从而使警察的叙述出现更多的破绽,让法官不相信他的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