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说来,侦查认识活动和其他认识活动之间存在区别,是由侦查认识活动本身的独特性决定的:侦查认识活动不但具有回溯性,还具有前瞻性;侦查认识活动不仅仅是目的活动,还可以是策略活动;侦查认识活动具有主动性;侦查认识活动还具有规范性;等等。
实际上,侦查认识活动和其他认识活动之间的区别还有其他方面,比如认识结果的检验机制、认识结果的社会意义等等,由于本文主旨在探讨侦查认识活动的本质,而非着重探讨侦查认识活动和其他认识活动的区别,故略去了一些区别。
四、结语
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都与认识活动密切相关,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都各自存在认识活动是什么、认识活动如何进行、认识结果何以为真等问题。我们知道,侦查活动本身就是认识活动,因此,对侦查认识活动的本质进行探讨,应该是探索侦查活动规律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对侦查认识活动的研究,仅仅处于照搬一般认识论的状态,并且未获得长足的发展。对侦查认识的对象是什么,侦查认识活动实际上是什么活动,侦查认识活动和其他认识活动的区别等问题,尚未成体系地探讨过,而本文对这些问题一一做了回答。这些回答有些是已成公论的,而有些尚未有人涉足。比如,首先,侦查认识的对象之一是过去的犯罪事件,这已成公论,但是,正在发生的和将来可能会发生的犯罪事件实际上也是侦查认识的对象,这却尚未受到关注;其次,对侦查认识活动实际上可以还原为什么具有一般意义的活动来说,一般只认为侦查认识活动是发现活动和证明活动,而并没有意识到侦查认识活动实际上是目的活动和策略活动,并且还是规范活动;最后,对侦查认识活动和历史认识活动、刑事审判认识活动、科学认识活动的区别,这些本属有意义的问题,却又无人问津,而本文对此做了初步探索。
对侦查认识活动的本质进行探讨,对侦查实践和侦查学理论研究都颇有意义。对侦查实践来说,可以帮助侦查人员深刻认识到侦查活动的固有属性,使其能够自觉按照侦查认识活动的固有属性来执行侦查活动。对侦查学理论研究来说,研究本问题可以丰富侦查学的理论体系。因为,任何一个学科的理论体系由对三个问题的解答而构成:“为什么”、“是什么”和“怎么做”。长期以来,侦查学界都是在没有弄清楚侦查“是什么”的情况下,就急于回答“如何做”的问题,其结果并没有起到指导侦查实践的作用。因此,对侦查认识活动的本质进行探讨,回答的正是“侦查认识活动是什么”的问题,这对丰富侦查学理论体系来说,无疑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