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侦查认识活动的本质(下)

  

  (二)侦查认识活动和刑事审判认识活动的区别


  

  刑事审判的最终目的当然不是为了追求真实,“刑事审判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追究犯罪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28],“法院进行刑事审判活动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的要求”[29]。但是刑事审判必须要以追求真实为基础,“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活动,一般必须作出最终的裁判。这一裁判的基础有两个:一是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独立认定的案件事实;二是有关的实体原则和规则”[30],既然刑事审判必须以“独立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那么就意味着它必须要以追求真实为基础(尽管是追求相对真实,但追求相对真实也是追求真实)。而追求真实,则意味着,刑事审判中必然有认识活动存在。刑事审判中的认识活动和侦查认识活动,二者同为刑事司法中的认识活动,从而具有相关性,然而,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1.认识对象不同


  

  侦查认识活动和刑事审判的认识活动的认识对象也是不同的,虽然二者的认识对象都是犯罪事件,但二者所针对的犯罪事件是有差异的。侦查认识活动所认识的犯罪事件既有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又有正在发生的犯罪事件,还有将来可能会发生的犯罪事件。而刑事审判的认识活动的认识对象仅仅是过去发生的犯罪事件。由于刑事审判只能针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件来进行,而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件则仅仅是发生在过去的犯罪事件,尽管这些犯罪事件在侦查阶段可能是过去的,也可能是现在的和将来的,但到了刑事审判阶段,它们通通成为过去发生的犯罪事件。刑事审判中,法官不可能去面对正在发生的和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


  

  2.活动类型不同


  

  二者所属活动类型的不同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侦查认识活动中既有发现活动,又有证明活动,而刑事审判的认识活动仅仅是证明活动。侦查活动具有主动性,侦查认识活动也具有主动性,侦查人员必须要为自己所证明的犯罪事件找到证据,而要找到证明犯罪事件的证据,就必须要找到能够产生证据的材料,这样侦查人员必须首先进行发现。刑事审判的认识活动则不同,刑事审判具有被动性,法官只能针对现有证据作出裁判,而不能亲自而且主动地寻找证据材料来产生证据;同时,法官只能依靠证据,根据良知和推理来对犯罪事件进行认识活动,而不能依靠感觉和知觉进行认识活动,西方对于正义之神形象的描述可以成为此观点的例证,正义之神“其形象为一蒙眼女性,白袍,金冠……蒙眼,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31],正义女神之所以要蒙眼,是因为“司法纯靠理智”,即良心和推理,而“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即感觉和知觉。既然,在刑事审判中,法官既不能亲自主动去寻找证据,又不能以感觉知觉对犯罪事件进行认识活动,而只能依靠现有证据进行推理,这样的活动特征是符合证明活动的特征的,因此,刑事审判的认识活动仅仅是证明活动,但不包括发现活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