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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四、公司清算与公司破产中债权的衔接


  

  清算债权是否需要重新申报的问题


  

  对于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已申报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是否需要重新申报,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但事实上,一般债权人在两种程序中申报的债权性质、本金等基本相同,申报资料也基本相同,至于利息的计算则管理人可直接依法确认到破产申请受理日,如需债权人重新申报则增大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成本,浪费了清算资源,也加重了破产案件的工作量。


  

  但是,基于两种程序对于债权申报的要求严格程度不同,以及对债权登记、审核的主体不同的角度考虑,公司清算程序对债权的登记较宽松,而破产程序对债权的登记要求严格,公司清算程序登记的效力并不及于破产程序。因此主张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重新申报债权,且重新提交破产债权申报资料。


  

  笔者认为,公司破产案件的审理其目的主要是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也应该考虑到案件处理的成本和效率。因此,实践中可以实行重新申报为主、转换债权申报为辅的做法,即在破产管理人组织申报债权的同时,容许债权人选择是否将公司清算程序中的债权申报资料转为向管理人申报。如果债权人选择转换,债权人则无需向破产管理人重新申报,在材料不齐时才由管理人通知债权人补齐;如果债权人不选择转换,则由债权人重新向管理人申报。这一做法,在充分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对特殊情况作出变通,有利于提高破产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节约成本。


  

  清算中未申报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问题


  

  实践中,未在公司清算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是在财产分配之前申报的逾期申报债权,二种是财产分配之后申报的债权,三种是公司清算过程中未申报的债权。对于逾期申报债权能否在清算程序中得到清偿或在哪个阶段进行清偿的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允许债权人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之前补充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可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及股东已取得的剩余财产范围内获得清偿。


  

  但在逾期申报债权属于第一种情形时,由于司法解释中的“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指向不明,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是类推适用破产法关于补充申报债权可以参与尚未分配财产分配的规定,确认此类逾期申报债权也可以与期内申报债权同比例受偿;二是清算债权的范围仅限于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逾期申报债权仅能就期内申报债权分配剩余部分行使求偿权。《公司法解释二》1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或清算组不得以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额补充申报债权为由申请破产清算。从这一司法解释上看,逾期申报债权将不计入清算程序向破产程序转换的“资不抵债”中“债”的范围。而司法解释规定,后两类逾期申报债权亦不得提起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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