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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清算组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是清算组的法律义务。但清算组是否必须在遇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就立刻向法院申请破产,是否可以先与债权人协商,待协商不成再向法院申请,仍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2008年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二》对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资不抵债条件下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细化。从上述规定上看,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资不抵债的时候不是必须要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是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如果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只有当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该司法解释在法院指定公司清算组申请宣告破产义务之前赋予了公司清算组选择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清偿方案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公司法所未赋予的,这也标志着公司清算组申请宣告破产不是必要的条件。


  

  但是,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赋予非法院指定的公司清算组该项权利,这是否意味着非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就不能选择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清偿方案。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考虑,非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其成立到组成都没有对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安排。然而,从私法自治的角度考虑,赋予非法院指定的公司清算组该项协商的权利符合私法自治的精神。如果清算组能够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这对双方都是经济有效的,避免了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给债权人、债务人带来的麻烦和给法院带来的诉讼累积。再者,即使双方达不成协议,这时公司清算组仍有申请宣告破产的义务,这对债权人来说也没有任何损失。


  

  因此,我们建议,应当在立法中确立完善赋予非法院指定的公司清算组协商制定清偿方案的权利。


  

  三、公司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之间的衔接


  

  公司清算组申请宣告破产后清算事务移交的问题


  

  清算组有向法院移交清算事务的义务。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事务移交时间是“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而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之后到裁定原告破产之前,破产案件可能经历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等等程序。在这一段较长的时间内,清算事务由谁管理,法律出现了空白,需要《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之间需要进一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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