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则既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的保障,同时也越来越多地成为企业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向竞争对手发起的侵权诉讼已成为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竞争的工具最直接、最明显的体现。诉讼不仅可以在自己最终能够获胜的情况下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取赔偿,而且还可以在分散精力、耗费财力、损害商业信誉和失去客户等方面给竞争对手造成被动,甚至将对方拖垮。当然,这要以事先较长时期的专利布局作为前提。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一些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将专利诉讼作为公司的一种经营策略和竞争工具,以最大限度地打击竞争对手,保护自己的优势地位。例如,美国霍尼威尔公司诉日本美能达公司侵犯其照相机“自动聚焦”专利一案,霍尼威尔起初没有告美能达,等到美能达赚了大钱时于1986年把美能达推上了被告席。这场官司持续了6年,最终以美能达败诉、赔偿霍尼威尔6000多万美元而告终。此外,美能达为能够继续使用该专利,还支付了3000多万美元的许可费。宝丽莱与柯达两公司围绕一次性成像技术而展开的长达14年的专利诉讼大战更是专利史上一个著名的案例。宝丽莱公司一次性成像技术拥有150项专利,柯达公司侵犯了其中的7项专利权,经过十多年的诉讼之战,美国联邦法院终于于1990年做出最终判决:柯达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次性成像技术侵犯了宝丽莱公司的专利权,柯达公司赔偿宝丽莱经济损失9.95亿美元。在激烈的专利诉讼战中,树立起了企业的权威,维护了企业的权益,进一步巩固了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10]
近些年来,涉外知识产权争议频频发生,不仅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我国企业遭到海外一连串知识产权围追堵截,对我国一些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威胁。商务部的调查显示,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型贸易壁垒的限制,39%的出口产品因此受到影响,最终的经济损失达170亿美元,这个损失额比2000年增大了50%,相当于2002年全国出口额的5.2%。根据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调研报告2004年第36期引用的资料,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在“DVD专利联合许可”系列纠纷中,我国的DVD厂商为此支付日、美、欧企业结盟的“6C”、“3C”等30多亿元人民币,还将继续支付数百亿元人民币。2002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因专利赔偿的损失近200亿元人民币,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1.5%,约占机电产品出口利润的30%。随着美国、日本企业在一些传统制造领域的优势渐失,知识产权争端已成为他们收复市场的一种主要的非贸易手段。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逐步淡化,技术壁垒的力量则日益凸显。跨国公司将知识产权当作一种市场竞争策略加以运用,其目的一是从市场日益扩大的中国企业手中分取一部分利润,二是通过收缴专利费提高中国企业的产品成本,削弱中国企业的成本优势,保卫自己原有市场,三是打压中国竞争对手,降低中国产品的可信度。
在商言商,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在法律规定的界线范围内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市场竞争的工具是很自然的事,无可厚非。不过,从社会角度考虑,将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竞争工具的过度利用也会产生许多问题。有学者分析指出,一些企业热心于占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已经背离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初衷,而蜕变为掌握从事竞争、甚至是遏制他人竞争的商业工具,有时还可能是跨国公司一个纯粹的商业阴谋。[11]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也分析了专利竞争导致的公司或公共机构的行为显得有悖常理的情形。该报告引用的CISCO系统公司的一位执行官在递交给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材料鞭辟入里地分析了这一问题:“许多人和公司是为了获得专利而获得专利,他们不是为了保护投入到研发中的资金,而是为了向没有意识到这些专利却又正在生产及销售这些产品的公司出售专利许可权,以此来获得收入。他们为其他人或公司将会无意间侵犯专利的发明申请专利,然后他们就坐等这些公司把产品成功推向市场。他们是在往雷区中布雷。那些人和公司??先申请这些专利然后从成功的公司中收取专利许可费,把专利制度当成了一种赌博??专利局对申请审批的长期拖延也对他们有利,因为当别人在开发产品时,这种拖延使得对他们专利范围的最终界定长期模糊不清。他们还受益于高昂的诉讼费,方法是要求少于诉讼费的专利许可费,同时希望使用者即使不侵犯专利权也会付费给他们,而假若使用者侵犯了专利权的话,改变产品的费用又过于昂贵。这为胜诉酬金律师、授权公司及咨询公司提供了良机,这些律师和公司声称能帮人们在其专利(即使是连他们都尚未意识到自己拥有的专利)中布设‘地雷’。很难看出这对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有什么作用。”[12]这种现象对相关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要求,以尽量减少企业在获取和行使知识产权的竞争中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使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的目标真正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