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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不能独立成编的五点理由

  

  立法与学说的合理分工问题也不尽如人意。由于我国立法和学界通说均不承认学说的法源地位,立法与学说的合理分工问题一直没有引起理论界和立法者的足够重视。可以说,对于“什么样的问题应该由立法来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应该由法官来决定,什么样的问题又应该由学说来回答”这样三个基本问题,立法者的认识似乎并不是十分清楚。例如,人格权的性质就是一个本该由学说回答的问题,却在“草案”中专设一条加以规定。


  

  “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曾经给我国的民事立法带来许多严重的不利后果,从总体上来说是应该加以摒弃的,但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该“粗”就“粗”,该“细”则“细”,而且“粗”与“细”的判断标准不应是条文数量的多少,而应体现在条文的质量和实际效果上。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由于起草者没有很好地解决立法、司法与学说的合理分工问题,将本该由司法和学说解决的问题也规定到法典中,人为地增加了人格权法的条文数量,表面上更“细”,实质上更“粗”。这样“粗”的人格权规范“编”在一起,不要也罢。


  

  结语


  

  我国立法历来对“中国特色”津津乐道,主张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学者又一次拿出了这块招牌。但正如学者所指出的,“特色不一定是值得赞美的东西。比如,一个人的鼻尖上长出一个肿瘤,这无疑是很有特色,但究竟应该为了‘特色’而让这瘤继续生长,还是应该为了健康而‘忍痛割爱’呢?理智的人无疑会选择后者。”“法律,尤其是民法的许多规范,犹如体育竞赛的规则一样是没有民族特色的,如果我们要参加国际比赛的话,似乎应当考虑如何使国内的规则与世所公认的规则尽量统一起来。”[16]考察现有的民法典,都没有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成例。这是因为,人格权专属于特定主体,它对于权利主体具有强烈的依附性,权利主体的独立人格与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利益密不可分。[17]鉴于人格权对主体的这种依附性,笔者认为,关于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的规范应该安排在总则编“自然人”项下,关于人格权的救济则应安排在侵权行为法中。人格权法不宜独立成编!


【作者简介】
钟瑞栋,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马俊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粗浅看法》,http://www.lawintime.com;杨立新:《中国民法典草案国际研讨会综述》,http://www.civillaw.com.cn/elisor/ content.asp?type=''立法聚焦''&programid=1&id=83.
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柳经纬:《民法典应如何安排人格权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米健:《民法典编纂 人格权不宜独立成编》,http://www.civillaw.com.cn/wei zhang/default.asp?id=18531.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页。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页。
钟瑞栋:《“法人人格权”之否认——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法人人格权”的相关规定》,载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7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钟瑞栋:《“法人人格权”之否认——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法人人格权”的相关规定》,载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7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王利明:《人格权与民法典》,《求索》2002年第5期。
关于“荣誉权”的性质,目前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身份权说”,认为“荣誉权”属于身份权,参见柳经纬:《民法典应如何安排人格权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页;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80页。第二种观点为“人格权说”, 认为“荣誉权”是人格权,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5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第三种观点为“双重性质说”, 认为“荣誉权”兼具身份权和人格权两种属性,但身份权是其基本属性,只是在某种意义上反映社会对某一民事主体的评价,具有人格方面的因素。参见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497页。第四种观点为否认说,认为“荣誉权”不是私权,因而更不是人格权,而是一种特权。参见钟瑞栋:《“法人人格权”之否认——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法人人格权”的相关规定》,载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7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关于“信用权”的性质,也有两种主张,一种认为信用权是人格权,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97页;另一种观点认为,信用权是财产权,参见吴汉东:《论信用权》,《法学》2002年第1期;钟瑞栋:《“法人人格权”之否认——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法人人格权”的相关规定》,载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7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钟瑞栋、杨志军:《论一般人格权》,《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5期。
对于人格权在性质上是否是一种支配权,学界有不同看法。我国大多数学者在论及人格权的性质时,都提到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03页;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1页;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但德国民法学家拉伦茨则认为人格权不是一种支配权。他认为:“人身权根据他的实质是一种受尊重的权利,一种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人身权不是一种支配权。”参见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9页。
柳经纬:《民法典应如何安排人格权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柳经纬:《民法典应如何安排人格权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9页。
徐国栋:《论我国民法典的认识论基础》,《法学研究》1992年第6期。
徐国栋:《论我国民法典的认识论基础》,《法学研究》1992年第6期。
方流芳:《民法通则评析》,《法学研究动态》1988年第13期。
柳经纬:《民法典应如何安排人格权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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