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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新闻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则(上)

  

  因此,新闻真实、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这三个概念并不是一个层次上的问题。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是证据法的概念,在过去的极左年代,曾经要求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是客观真实,这样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要求,在事实上是做不到的。因此,在证据的证明标准上要讲法律真实,法律真实就是当事人的证明达到了法官的内心确信。能够使法官达到内心确信,这个案件的事实就可以认定。心证实际上也是这样要求的。而新闻真实就是事实基本真实,当然也就是法律真实,不可能是客观真实。


  

  事实基本真实的标准是合理相信。一个记者经过采访、调查或者亲身经历,能够使自己确立合理相信,就达到了事实基本真实的标准。建立起合理相信事实基本真实,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新闻媒体揭示的事实的主要经过、主要内容和客观后果基本属实,不是虚构、传言或者谣言等,在主要问题上不存在虚伪不实;(2)新闻媒体确有证据证明,可以合理相信这个事实是真实的;(3)新闻媒体进行的报道和批评具有善良目的,不具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恶意和重大过失。例如,《北京晚报》曾经报道《苍蝇聚车间,污水遍地流,某酱菜厂卫生不合格受处罚》。该酱菜厂起诉报社构成新闻侵权责任,理由之一是记者在一同检查卫生时在现场仅仅捉到五只苍蝇,就批评为“苍蝇聚车间”,显然与事实不符。报社答辩,三者即为聚,因此批评“苍蝇聚车间”的事实基本真实。法院支持了报社的合法抗辩。


  

  在特定情况下,事实基本真实不能作为正当抗辩。新闻批评涉及信用权时,事实基本真实不是免除责任的抗辩。信用权具有特殊性,在涉及他人信用权的新闻报道中,即使事实是真实的,也可能构成侵害信用权。例如,报道一个卖羊肉的店铺门口经常停运狗肉的车,如果该店铺主张侵害其信用权,应当构成侵权,即使媒体报道的这个事实是真实的,照样可以认定侵害信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任何人看了这个报道都会联想到这个卖羊肉的店铺是“挂羊头卖狗肉”,肯定会对其信用权造成损害[13]。同样,侵害隐私权也不能以事实基本真实作为抗辩事由[14],就他人的私生活做不合理之详尽报告而侵害隐私权的诉讼[15],构成新闻侵害隐私权。


  

  (二)权威消息来源


  

  权威消息来源,是抗辩事实不真实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英美侵权法对诽谤诉讼有特许报道的辩护事由,对官方文书和官方人员在某些场合下的言论的正确报道免负损害名誉的责任[16]。我国的权威消息来源作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仅指消息来源具有权威性,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实即使是不真实的,如果具有权威消息来源,也不构成新闻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是我国认定权威消息来源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法律根据。权威消息来源是完全抗辩,可以全面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在专家起草的侵权行为法草案建议稿中,差不多都规定了这个抗辩事由[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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