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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
张玉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

1995年7月13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口活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装、装潢也不得与他人已在我国使用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
近几年法院和海关查处、审判的有关案例。如:慈溪市永胜轴承有限公司与宁波瑞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瑞宝公司是中国“RBI”商标所有人,美国R.B.I      INTERNATIONALINC公司是美国“RBI”注册商标所有人。美国公司委托慈溪市永胜公司定牌生产“RBI”牌轴承并直接出口美国。合同另约定,由美国公司向永胜公司提供相关商标标识及小包装,若需在轴承上打印“RBI”商标,则由永胜公司根据美国公司提供样品制作。该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经瑞宝公司举报,永胜公司货物被慈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一审法院判决永胜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赔偿瑞宝公司10万元人民币,二审维持原判。(2005)浙民三终字第284号判决书]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诉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公司等商标权侵权纠纷案:FLORABERTRANDMARA公司是西班牙NIKE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1932年NIKE商标就在西班牙得到使用。商标权人向西班牙CIDESPORT公司提供了商标使用许可证。2000年3月至5月间,CIDESPORT公司委托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加工制作NIKE男滑雪夹克,由委托人提供布料、急钮金属(纽扣)、挂牌纸(NIKE商标吊牌)以及标有NIKE标识的衣物包装胶袋等。银兴制衣厂负责服装的加工制作,畜产进出口公司负责原材料的进口和服装成衣的报关出口。2000年8月12日畜产进出口公司通过深圳海关报关出口,拟经香港转口到西班牙,交付给委托人CIDESPORT公司,被深圳海关根据美国耐克公司的申请查扣。法院判决CIDESPORT公司、畜产进出口公司和银兴制衣厂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标识或者侵权物,并赔偿损失共30万元。(2001)深中法知产初字第55号佛山市泓信公司不服广州海关行政处罚案:史丹利公司是阿联酋“HENKEL”商标的持有人,该公司委托泓信公司加工机动车用卤钨灯14万多只,使用“HENKEL”商标,产品交付给阿联酋的史丹利公司。泓信公司报关时,广州海关发现该批货物标注的“HENKEL”商标与深圳市恩同公司已经在同类产品注册备案的注册商标相似,认定泓信公司的货品侵权,给予没收货物,罚款2万的行政处罚。广州中院和广东省高院均判决海关胜诉。http:∥www.legalcare.cn/ zhuanti/ald.asp?id=326.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参见《德国商标法》第14条、第15条。
参见《美国商标法》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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