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享有绝对的特权
首先,英国上议院的议员对于其出席议会时的发言及辩论中的言论享有绝对的特权,不被上议院以外的任何机构或法院诘问或是质疑。值得注意的是,上议院议员所享有的这一特权仅限于其出席议会时所发表的言论,对于平时生活中的诽谤性言论,比如在电视采访节目中发表的言论[17],不能主张这种抗辩。而且,如果事实证明上议院议员在发表言论时主动放弃了这一特权,例如,当众声明其是在以平民身份发表言论,那么在审判过程中该议员作为被告便不能主张“绝对特权”的抗辩[18]。
其次,在司法程序中相关人员所发表的言论享有绝对的特权,可以用来对抗诽谤之诉中原告的主张。这些人员包括法官、陪审团、辩护律师、双方当事人和证人等[19]。除了一般的民事、刑事法院外,这一特权也适用于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等特别法院的诉讼程序。而且,在司法程序中制作的书面文件中的内容也在该特权的范围内。但是,向公众公开这类书面文件的人能否主张这一特权呢? 在一个案例中[20],一家报社在其出版的报纸中公开了一个尚未结束的案件资料的一部分,被公开的资料中包括了对原告的指控。原告对该报社提起诽谤之诉。被告报社在抗辩中主张,其在披露司法程序中的书面文件时享有绝对的特权。上诉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由于这一被公开资料的案件的诉讼程序并不是公开的,且更重要的是,该案件尚未结束,还无法判断对原告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在此时将案件的部分资料予以公开的行为,不能享有绝对的特权。
最后,行政官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其他行政官员所发表的言论也享有绝对的特权,也可以用来对抗诽谤之诉中原告的主张。然而,对于是否应将这一特权限制在一定级别以上的行政官员中这一问题,英国法院至今仍然存在很大争论。
(四)被告享有相对的特权
对于什么是相对的特权,英国法院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可以确定的是,被告如果想主张相对特权的抗辩,必须证明以下两点:第一,被告具有法律上、道德上或是社会上的义务发表案件所涉及的言论;第二,收到该言论的第三人与该言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即该言论不是向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散布的。当然,在某些复杂的案件中,法院可能会参考某些其他因素,例如发表该言论时的相关事实环境等等,来作出是否支持被告抗辩的判断[21]。被告主张相对特权抗辩的典型情况是,涉及企业雇主之间对于雇员的工作评价的诽谤之诉。例如,在英国法院早期的一个案例中[22],被告是某公司的董事,原告是该公司的员工。一天,被告收到了一封该公司海外部门业务经理对于原告的评价信。信中指责原告是个酒鬼,并且经常作出有违公司职业操守的行为。随后,被告将该评价信发给公司的其他董事传阅,而且还把该评价信给原告的妻子阅读。原告因此对被告提起了诽谤之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相对特权的抗辩,认为其作为公司董事有责任把本公司高管对员工的评价予以公开。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被告的义务仅限于将对员工的评价在公司管理层内部公开,而没有义务把该评价告知原告的亲朋好友,当然也包括原告的妻子,因此,被告对于把该评价信在公司董事之间公开的行为享有相对特权的抗辩,而对于将信中内容透露给原告妻子的行为并不享有这样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