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以是否分摊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判断车位、车库归属的标准也是不可行的。因为:其一,依文义解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应仅指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房前屋后及楼宇之间的土地均不包括在内,这些土地的使用权仍属于开发商。例如根据上海市房地局1998年的《关于暂停用地面积分摊计算的通知》,目前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只记载房屋面积而不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业主到底享有多大面积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而分摊了多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不明确的,这就为文义解释留下余地。其二,有人认为,开发商可以通过以车位、车库建筑面积分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保留对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笔者认为不妥。依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均应在2.20 米以上,低于2.20 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可见,车位、车库面积是否计入小区总建筑面积,只是一个建筑测量问题,而车位、车库所有权的确认是一个法律问题,二者没有关系。
(二)依车位、车库的建造成本是否摊入住宅开发成本来判断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该观点从成本角度认为,开发商如果将车位、车库成本分摊到建筑成本中去,并由所有业主共同分担此项费用,则车位、车库成为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开发商对业主共有的财产无处分权。[21]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要看小区车位的建设成本是否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确定。例如,《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中就规定:“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投资摊入售房建设成本的,其产权属于小区居民共有。经营性的配套公共建筑(商业、文娱等),投资未摊入售房建设成本的,其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并按规划要求使用。”《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非经营性车场车库为共用设施、设备。”
笔者认为该观点是错误的。第一,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此外,某一商品的制造费用是否计入另一商品的成本,从来就不是所有权归属的判断依据。比如,电视机生产厂商会将生产中废品费用计入成品的成本中,但法律上绝不会认定消费者购买电视机后同时还拥有相应废品的所有权;电视机生产线也逐年通过折旧计入成本,但法律上也绝不会认定在折旧完毕后,该生产线的所有权就属于历年形成的电视机购买者全体。[22]
第二,判断车位、车库的成本是否分摊到建筑成本缺乏可操作性。开发商是否将车位、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的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下面,我们来看看房地产实践中的成本分摊。据调查,业主们的购房款中包括了以下成本:其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及相关税费。这一部分成本是开发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成本。这部分成本由开发商缴纳后,分摊至销售的商品房中。其二,商品房的开发成本。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大体分为六大项:(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2)前期工程费;(3)基础设施费;(4)建筑安装费;(5)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等,这些成本开支的范围,已经涵盖了此开发项目的全部费用支出。有部分商品房住宅小区的配套商业设施如:独立的物业用房、会所和车位、车库等有可能是开发商自己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但是,这些设施的建设成本无一例外地以配套设施费为名,分摊到整个开发项目之中,还有政府划拨土地建在小区中的锅炉房、配电室、人防工程、垃圾转运站、公厕、小学、幼儿园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安装费,也是构成小区整体开发成本的费用要素。事实上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的所有开发成本,最终均由买房的业主承担,开发商在建设期间只是垫付了部分资金。[23]由此可见,实践中,车位、车库的相关成本均已摊入业主的购房款中,以成本是否摊入住宅开发成本来判断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意义。 因此,不能简单地根据车位、车库的建造成本是否进入住房销售价格来确定车位、车库的归属,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是一基本的物权问题,要遵循物权取得的一般法理,跟建造成本是否进入住房销售价格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