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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功能

【作者简介】
吕忠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授 , 陈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讲师
【注释】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2001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组织协调下启动了一项名为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的国际合作项目,其目标是满足决策者对生态系统和人类福利之间相互联系方面科学信息的需求。该项目把影响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变化的因素称作“驱动力”,而法律制度无疑是一种影响生物多样性变化的重要驱动力。
史学灜:《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80页。
准物权的说法并未得到学界的公认,称谓不一,性质差异较大,细细梳理,竟有非物权、准物权、他物权、特许物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学说。实质上,无论何种称呼,所指向的都是难以归入传统物权权利体系、与自然资源开发密切相关的权利形态。参见李丽华:《中国自然资源权属新探》,载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1辑),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182页。
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6-89页、第92-97页。
李丽华:《中国自然资源权属新探》,载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1辑),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5-188页。
“产权”一直以来都是经济学上的概念,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在某些领域的相互融合和发展,才逐渐地向法学领域渗透,受到越来越多法学家和学者们的关注。承认产权是由多种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并且这种权利束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演变而不断扩张,是当代“产权”定义发展的重要倾向。比较而言,产权一词相对开放,而物权一词相对保守、严谨。为尊重不同学科的知识传统,本文如无特别标明,可视为同等意义下使用。
李瑞娥:《环境产权界定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理性思考》,载《当代经济科学》1999年第3期。
有学者认为,这种模糊的规定,使得物权法这一条文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混乱。其实,与其断言其是立法的缺陷与不足,不如说这是立法技术的问题。由于野生动物自身的特殊性,导致了物权立法时,只能对其权属做出概括性规定。或者,这里的“法律规定”仅仅只是一种表达方式,其留待单行法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去扩展与填充。参见杨雅雯、李希昆:《试论野生动物的物权法保护》,载《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3期。
崔建远:《民法典的制定与环境资源及其权利》,载《环境资源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周学红、王实:《浅论经济野生动物资源的合理配置》,载《中国林业经济》200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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