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权利的静态确认到多元化权利的动态配置
在静态角度,野生动物产权就是以野生动物所有权为主体的一系列财产权利,具体包括野生动物所有权、经营利用权和管理权;在动态角度,野生动物产权是一种权利的流转关系,正是这两种不同意义上的产权关系共同建构了野生动物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稀缺性和需求无限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争夺稀缺资源已成为必然,由此而产生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作为野生动物资源合理配置的关键因素,合理的野生动物产权制度亟需明确界定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在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过程中获益、受益、受损的边界和补偿原则。
但《
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考虑野生动物资源与野生动物个体、不同来源和不同目的利用野生动物的权属特点,以及社会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断增长的需求,导致单一国家所有制下权责不明,不但使野生动物合法驯养和开发利用者的法律地位得不到保障,损害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制约了社会投入机制的形成以及野生动物开发利用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的进程;同时,由于产权不清也致使管理者责权划分混乱,管理者变相参与利益分配,难以形成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驯养和开发利用的协调机制,极大地影响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因此,单纯野生动物资源权利的静态确认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向多元化权利动态配置的转型,明晰产权,才能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和管理权限,处理好利用市场机制促进野生动物资源产业的发展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关系。
3.所有权:从理论宣示到具体实现
生物多样性资源在产权权利构成上,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主要由生物资源产权、土地和水体资源产权、基因资源产权和景观资源产权等部分组成。生物多样性资源产权的特点决定了作为所有权主体,国家并不能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界定产权,若只停留在明确产权归属这一基础理论上,而不涉及主体对财产的实际占有、使用、处置,那么归属并不能为主体带来实际利益的所有权,其结果只能是所有权主体虚位;而生物多样性资源集体所有部分,主要是林地、牧场及产权归集体的水体资源,产权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受保护的影响难以充分实现。现行产权制度不完善之处居多,主要是对由于保护而造成的权益损失没有给以法律的承认,此外,对经过驯养和引种的野生动物资源的产权法律界定不合理,阻碍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可以预见,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生物多样性资源产权焦点问题将不可回避地集中于国家所有权的实现、集体所有权的保障等既是法律性、更是体制性的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