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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功能

论物权法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功能


吕忠梅;陈虹


【摘要】《物权法》的准物权制度将生物资源纳入了物权制度框架,这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物权法所具有的权利配置功能和权利实现机制为厘清现有相关法律中的生物资源的权属与权利实现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上位法指引;但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一个涉及多个法律领域的“大”课题,物权法不能也不该解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所有问题,还需要从不同角度加以研究并形成合理的、相互沟通与协调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物权法;生物多样性;制度功能
【全文】
  于当下中国的法治进程而言,《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无疑是最引人瞩目的标志性事件之一。在民法眼中,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石,《物权法》通过“定分止争”,明晰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利,奠定市场交易的财产基础;通过物尽其用,最大化地利用稀缺财物,促进社会财富的累积,并使个人得享有自主形成其生活的自由空间[1]。我们发现,生物资源已经被纳入了《物权法》的保护框架之内,并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但是,生物资源兼具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当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巨大现实需求,这种需求的满足一方面需要借助于民法制度,另一方面也必须拓展民法制度。为此,我们必须从环境资源法的角度做详细而科学的考察与评估:《物权法》对生物资源权属的确认,与既有的法律制度规定有何不同?《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可能给生物多样性保护带来怎样的“间接驱动力”[2]与制度变迁?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视野下《物权法》制度功能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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