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填补赔偿、迟延赔偿与固有利益赔偿违约赔偿问题很复杂,区分不同类型的违约赔偿,有利于说清问题。违约损害赔偿可分成填补赔偿、迟延赔偿和固有利益的赔偿。填补赔偿是替代原来的合同履行请求权的赔偿;迟延赔偿是在履行迟延后,对履行迟延给债权人额外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固有利益赔偿,比如因为不完全履行,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有问题,导致债权人人身、财产等固有利益遭受损失,对这部分损失给予赔偿。在因出卖人不移转房屋所有权而违约场合,买受人解除合同时所请求的赔偿,性质上属于填补赔偿。
(三)履行利益与信赖利益违约损害赔偿原则上赔偿履行利益,但存在例外,个别场合应允许权利人主张信赖利益的赔偿,以替代履行利益的赔偿。所谓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是指通过履行合同后,债权人所能获得的利益。以此为参照计算赔偿,就是履行利益的赔偿。违约场合的赔偿原则上是履行利益的赔偿,这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我们的观念一定不要仅仅局限于此,认为在违约场合只能赔偿履行利益。如果债权人很难举证履行利益,这时作为替代方法,他可以举证信赖利益损失,主张对其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这样的做法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是给予肯定的。比如,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49条便规定了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在英国普通法上也存在类似的规则,某演员违约不出演某重要角色,影视公司很难证明其期待利益,却可以证明信赖利益损失,对此诉请赔偿,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在德国,2002年新修订后的德国民法典第284条规定了“徒然支出的费用的偿还”。
(四)合同解除与违约赔偿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均肯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对于赔偿的内容是信赖利益还是履行利益,认识存在分歧。这对于因出卖人违约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情况下,出卖人应否对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害进行赔偿,有直接的影响。
其实,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解除场合的赔偿与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赔偿,内涵应当是一致的。换言之,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场合的赔偿仍然是违约赔偿(原则上为履行利益赔偿),而非因解除合同的赔偿(信赖利益赔偿)。后者为瑞士债务法的立场,却并非中国合同法的立场。如果用瑞士法的“信赖利益赔偿论”来解释中国合同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在房价不断攀升的今天,它将诱发房屋出卖人寻找各种理由违约、违背市场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