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在刑事政策的国际刑法化与国际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这两种趋势相互交融的基础上,刑事政策与国际刑法由此产生了某种契合性。而刑事政策与国际刑法的契合性就在于以刑事政策引导国际刑法,使国际刑法不完备的法律规范与“正确的法律思想”相协调。{3}刑事政策与国际刑法相契合的启示在于,国际性和跨国性犯罪的研究(包括跨国洗钱犯罪的研究)应坚持从刑事政策的视角出发,以刑事政策体系梳理、整合现有相关理论与国际公约、决议,力求在打击、防控国际犯罪的实践中不断取得丰硕的成果。
三、刑事政策视角分析跨国洗钱犯罪的框架
法国着名刑法学家马克?安塞尔将刑事政策视为“观察的科学”与“组织反犯罪斗争的艺术或战略”。{4}我国学者梁根林认为,刑事政策学是一门“观察的科学”、“批判的科学”、“决策的科学”和“形而上学的知识体系”。{5}我国学者曲新久认为,“实践性与批判性才是刑事政策学的基本特征,刑事政策主要不应该作为一个规范性概念来理解”。{6}因此,可将观察性、批判性和实践性作为刑事政策的本质属性。刑事政策的视角可以为我们提供如下研讨跨国洗钱犯罪的分析框架:
(一)反跨国洗钱犯罪的主体
对反洗钱犯罪主体的反思要从防止出现制度性空白与弊病,构筑权责清晰、分工明确、互助合作、资源共享的反洗钱国际网络入手,而反洗钱国际网络是以国家权力为支撑,以国际间合作为主导模式,以国际刑法为框架,以各国的相关机关与国际组织为执行部门。因此,考察反洗钱犯罪的主体,我们就必须考察有哪些国际机关及国际组织、存在哪些权力,这些权力如何被行使等问题。国际刑法的运行由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四部分组成。在立法阶段,国家权力在国际层面寻求合作,国际社会、政府间国际组织共同制定并签署反洗钱的国际公约、决议。而制定并生效的国际公约体现了作为主权者———国家的意志及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国际公约、决议的执行,主要依靠间接方式执行,“就是由各个缔约国对某些国际犯罪通过将国际条约规范转化为国内立法并且依靠国内刑法进行起诉、审判和执行”,坚持“或起诉或引渡”原则。在执法阶段,对洗钱的调查、调查协助与对犯罪收益搜查、扣押、冻结及没收等权力,由各国内的主管机关及国际组织行使。如美国的司法部、联邦调查局、麻醉品控制署、联邦储备局、联邦储蓄保险公司、财政部等,法国的经济财政部内的打击地下金融流动行动和情报处理机构、海关和检察机关,国际刑警组织的预防犯罪行动基金工作组。在司法阶段,引渡等刑事司法协助主要由各国司法部门行使。在法律监督阶段,除了各国内部的监管、控制外,还有国际组织对其成员国的监督。如金融行动工作组在成员国间进行的反洗钱建议履行的评估。{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