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还需特别指出的是,那些带有主人所留下的特定标记(如科学研究人员为科学实验放养的动物)或经过驯养而具备认同主人或者回归居所能力的动物(如家养的狗、信鸽等),即便处于无人控制的自由状态,不应当认定为无主物,其所有权仍归主人所有。这是传统民法理论的通说,是排除无主物的一种特殊情形,被规定在大多数欧洲大陆民法典中[5]。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定,应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在将来给于填补。
在这此地震后,出现了有许多流浪狗,从法律上讲,它们都不是无主物,拾得这些流浪狗(只要这些狗没有丧失认同主人和回到居所的能力,尽管主人死亡或不知下落,或者无家可归),只能是作为遗失物对待,应按《物权法》有关遗失物的规定来处理。即便是已经知道其主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流浪狗也不是无主物,应当认为其主人不明确,它们可以作为继承的对象。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即便已经明确知道流浪狗的主人已经死亡并且死者无继承人的情况下,任何个人也不可收留它们而取得所有权,应当按物权法关于拾得物或启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主财产认定程序,由国家或集体取得所有权后,才再转让给个人。现行这种规定显然有悖常理,不利于对动物的保护和人道主义精神的实现。
(2)对于那些已经为人所有的动物(野生的也好,人工饲养的也好),即便脱离了主人的控制而处于一个具有正常智力的人所认为的自由状态下,如果主人在知道动物丢失后没有立即追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停止寻找追踪的,应当认为这些动物还不是无主物,主人对这些动物的所有权仍然存在。除非主人知道此事后怠于追踪,该动物才可成为无主物。大陆法系国家的诸多民法典均做了此类规定[6]。这一规定的基础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占有意志(animusoccupandi)决定所有权归属的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如果所有权人即便丧失了对所有物的实际控制,但是没有放弃对物占有的意图,只要将这种占有意图表现为追踪动物的行动,那么他对动物的所有权不会丧失。这一规定有利于促使所有权人积极主张其所有权,在其怠于行使所有权的情况下,原来归其所有的物可以不再归其所有,而成为无主物[7]。我国现行民事规范对此情形是否构成无主物,没有做任何规定,笔者以为,应当在将来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中或修改中给于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