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物权法》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影响

  

  二、《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对于家庭财产关系的影响


  

  (一)《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制度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的法律适用


  

  物权法和夫妻家庭关系的联系必须有一个桥梁,这不单需要一种行为,还需要一种基础。考虑到家庭关系的伦理性色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个人所有权和家庭财产共有权的关系的时候,还是应当强调在特定财产关系下的夫妻家庭财产关系,保障夫妻双方的家庭共有财产。《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而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是否可以约定婚后所得财产为按份共有,这是《婚姻法》的空白地带。我认为,可以对《婚姻法》的第19条规定增加如下一项规则: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由双方按份共有。


  

  这个规定对初婚家庭有一定影响,但对于再婚的家庭有更大影响。再婚的生活里可不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作出保护性的措施,我认为当然可以。我们可以给婚姻当事人更多的选择空间,这也是我们立法原则,趋于自由的原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