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制度的规定,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影响十分明显。例如,《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而言,某个不动产权属证书中关于权利人的记载与该项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的名字都完全登记在了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由此会导致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又如,《物权法》第7条对物权取得和行使的正当性作出了这样的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成员在对家庭财产权利的行使时,难免会发生各种冲突和矛盾。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来判断和处理某个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权利的行使是否遵守了法律规定,是否尊重了社会公德,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尚需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释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在保护物权方面,《物权法》第32条至38条作出了很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在涉及家庭成员财产权利的实现包括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是有重要意义的。例如《物权法》所规定的保护物权的措施,包括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但像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方的欺骗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夫妻共有权的问题,应该说《物权法》的规定还没有给我们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果侵权一方享有的能够用来承担赔偿损失的财产与受害一方的财产尚处于共有状态,那么,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侵权一方的部分先行分出,然后再由侵权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际操作中仍有很大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