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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过错程度论

【作者简介】
蔡颖雯,鲁东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蔡颖雯.论侵权过错的概念.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17.
该说以费尔巴哈为代表,认为过失的本质就在于缺乏意志。
该说以弗洛伊德为代表,认为过失不是无因而致的事件,而是两种意向同时引起或相互干涉的结果。
见《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第826条;《日本民法典》第7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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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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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1992年5月16日实行)第2条等。
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04.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88.
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05.
该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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