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调加大赔偿力度。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比较低,对权利人的保护不利,目前,最高院在相关的司法文件及审判工作中,要求各地法院要注意加大赔偿的力度,尽量多一些赔偿额。在实际的判例中,尽量找一些基础、一些依据多判一些、多赔一些,能多赔的就多赔,给权利人一点补救。比如有几种计算方法的时候,法官会采用最高的方法来确定赔偿。如在一起涉及摩托车的商标侵权案中,国内的企业仿冒日本企业商标。诉讼当中,实际查到的一批仿冒摩托车大概2000多辆,这些摩托车有不同的型号,有三个可以参考的价格。由于考虑实际可能还有很多假冒的没有查到,最后就统一按摩托车的最高价来确定赔偿额,体现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就高的原则。
(二)加大了裁量的幅度和力度。法律本身是有弹性的,案件本身也有很多具体情况,法官在审案的时候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加大裁量。如损失不能确定时,最高法定赔偿额是50万元;若另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超过50万元的,可以在50万以上做一定数额的裁量。如一些侵犯商标的案子,侵权企业的盈利可以计量,但这些盈利并不都是由商标所得。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在其获利额中裁量一部分给原告。这部分很难准确计量,可以在一些基本条件下大概估算。
(三)更注重公平和维护公共利益。对于有些侵权行为,如果停止侵权,会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利益明显失衡,就是说,停止侵权行为会导致侵权人极大的损失,却不能为权利人带来很多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不停止侵权,而加大赔偿额进行补救。另外一种情况是,停止侵害对公共利益可能有损害。比如修建大桥中侵犯了某个专利权,如果停止损害,把大桥拆掉,损害公共利益,这种情况也可以不停止侵权,可通过加大赔偿的方式进行补救。
也存在一些引起争论的案子。比如山东景阳冈酒厂使用一幅武松打虎的画做商标。这幅画是一位知名画家的作品。后来画家的继承人发现并提起诉讼,要求商标停贴。法院支持了其请求。商标停贴后,酒厂受到了较大的损失,权利人也没有得到赔偿。所以一些学者认为,酒厂若不停止侵权而是加大赔偿,或者转换成许可使用,对双方都有好处。
(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评估的作用。损害赔偿的金额较低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取证和评估跟不上。知识产权不是实体财产,损失额及其自身的价值难以确定。在确定赔偿额时,需要用科学的资产评估方法,以确保赔偿额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