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日本自战后民法解释学发展的阶段性回顾。但是从上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一些日本学者对于日本民法解释学的趋势发表论文表示疑义,随之得到了响应。这体现为一种回归,当然不是回到概念主义法学,而是一种否定之否定。同时,也开始从以适用法律的解释来解决法律与社会现实发展之间的矛盾转而重视以立法来解决这方面的矛盾,这也在《日本民法典》最近的一些重大修改上体现出来。
那么日本民法解释学能给中国的民法解释学提供一些什么样有益的启示呢?中国与日本有一些相似之处,如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制度对于两国都没有历史的渊源。移植的市场经济制度与现实社会之间存在两重性,在坚持制度框架下,需要一种比较灵活的法律运用的方法,以此取得社会的认同。另外,社会变革的价值取向要求为了贯彻一种新的制度,必须进行严格的法律解释,以此来实现法律的价值。在这方面,如前所述日本从德国移植了整个民法学的解释体系,为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权利体系铺平了道路。虽然这种解释过于僵硬,对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现实的运用带来一定的问题,但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它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民社会的建立发挥出了很大的作用。当然,这种严谨体系的法解释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与法律适用的同步发展。为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法律学家花费了大量精力,力图摆脱这种理论体系的影响,从各种角度摸索一种有自由度的民法解释学,并且在达到利益衡量论后,又出现了一种回归。这些带有历史意义的经验都具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但是中国社会还面临一些自己的特色,如在立法上,现有的制度缺乏体系性和统一性,各地各级法官缺乏全体认同的法学思维方法和适用法律的解释方法,这些问题带来的后果就是司法难以统一,并且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可。从大陆法系法解释学角度来看,制度的先天缺陷需要法官在运用中、适用中加以适度弥补,这需要给法官一定的裁量权。同时,个案差异过大的判决同样也会带来司法不公的弊病,这又需要一个严谨的解释学体系。为此,笔者认为,面对几重矛盾的中国社会,除了司法制度的改革、培养高素质的法官以外,确立一个比较完整、严谨同时又具有一定自由度且为法学界乃至司法、行政界有所共识的法律解释方法是当务之急。否则,立法完善、司法改革将会事半功倍,因为恣意解释、适用上的参差不齐同样会带来司法上的不公正。
【作者简介】
段匡,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