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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支撑利益及其法律规则

  

  (二)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支撑权


  

  美国财产法上的不动产支撑权在学说体系中的位置并不固定,主要有以下四类体例安排:


  

  第一类,土地支撑权与空间权利、水权、约定边界、土地上定着物、侵入、妨害和土地适用管理等并列安排在“各种财产学说”章节中,这些内容再与财产权的核心内容——“土地上的各种权益和不动产转让”并列起来。[23]


  

  第二类,侧面支撑权与空中权利、地下权利、水权并列在“不动产财产权的范围”章节,与其并列的是“在他人土地上的权利”,后者包括地役权、用益和许可。[24]


  

  第三类,土地支撑权安排在相邻关系中的妨害法中,又分为两种略有不同的具体方式:其一是在“特别妨害法”中。[25]在该种学说体例下,相邻关系包括妨害、逆占有、授权和地役权、盖印合同四部分。在妨害法体系内,土地使用的大部分冲突都由妨害法规范,但对于较为特殊的三大领域,即水权、支撑权和对阳光、空气的权利,分别适用特殊规则,[26]三者相当于特别妨害法。鉴于这种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必要时和特殊情况下,法院也直接适用妨害法,[27]因此归入一章。其二是安排在“妨害:法定相邻关系”中。[28]在该种学说下,相邻关系被分为逆占有、妨害和役权。其中妨害和地役权被并列起来,妨害主要适用于无协定存在的情况,而地役权适用于存在限制土地利用的私人协定的情况。这种学说体例将授权、地役权、盖印合同三部分纳入役权,妨害中包含了阳光和空间的权利,并与水权、支撑地役权并列。


  

  第四类,土地支撑权安排在“土地(所有权)的附属性权利”中。从属于土地的权利,是一种附属权利,指为充分利用某财产所必需的各项权利。它从属于更重要、更高级的权利,随同这些主权利一起移转而不能独立存在,是土地所有人享有的权利。一种学说将从属于土地的权利分为四种,包括妨害、侧面和地下支撑、水权(包括排水权)、空中权,[29]另一种学说分为三种,包括侧面和地下支撑、水权、空中侵入等。[30]


  

  尽管上述四种不同的财产法或者不动产法学说体例对土地支撑利益进行了不同的安排,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中的规律:首先,不动产支撑权是一种体例上较为边缘化,内容上具有一定从属性的不动产财产权。其次,尽管在体例上较为边缘化,但在内容上却很重要,各种学说均未遗漏对其规定,相较于其他从属性权利更具有核心性。第三,不动产支撑权与空中权、水权和妨害制度,始终是被作为相似的权利位置进行安排的。这些权利内容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的相邻关系,但又不完全相同。在体例上,这些内容与地役权之间的关系,也与大陆法系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分类似。[31]总的来说,不动产支撑权是一种美国财产法上重要的从属性不动产权利类型,在美国司法实务中,土地支撑权为普通法和成文法所共同调整。


  

  普通法上侵害土地支撑利益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主要类型:其一,一人在开发土地中存在过失,导致相邻土地沉陷。其二,一人开发土地无过失,但处于自然状况(即其上无建筑)的相邻土地沉陷。其三,一人开发土地无过失,经过改良的(非自然状况)的土地因为建筑增加的重量而下沉。其四,一人开发土地无过失,经过改良的(非自然状况)的土地下沉,且即使没有该建筑增加的重量也会下沉,该人承担责任。[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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