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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应急社会背景下的侵权法思考

  

  震后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注意义务也有所提高。《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理上认为,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因此在地震中因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的,无论是因地震导致动物惊恐,还是其他原因导致损害,动物的所有人和饲养人都应当免除责任。但在发生地震后,如果有能力控制该动物而未控制,或者根据灾区政府相关规定,为防止疫病传播对动物进行捕杀而藏匿,因此导致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四、震级标准与工程质量:地震中建筑倒塌的侵权责任


  

  在本次地震中,大量建筑倒塌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亡后果,其中有部分建筑是由于没有达到地震震级设计标准而倒塌,实为痛心。建筑物质量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均为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并具有一定相似性,即可能同时存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瑕疵担保责任和建造人或制造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特殊侵权责任。《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而没有规定建筑物质量责任,这也是各国民法典的通例。在法律适用上,对于因建筑材料导致的建筑物责任,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在建筑物整体质量未达到设计标准的情形中,应该适用《建筑法》和《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法的一般规则,另外还可能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则。


  

  具体到法律适用,尽管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鉴于地震作为不可抗力,一般不承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主要是没有满足震级设计标准的建筑物质量责任,适用《建筑法》的规定,相关责任人及其法律依据具体如下:(1)建筑施工企业责任。第7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建筑设计单位责任。第73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3)工程监理单位责任。第69条第1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三种责任为民事责任。(4)相关行政部门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第79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实践中有部分业主自行开挖地下室和改变建筑物结构,如果建筑物在地震中因此倒塌致害的,应该适用《物权法》第71条规定的“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判定其过失,结合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范围,存在业主、居民和所有受害人三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我国《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该规定并未限定受害人的范围,因此即使是偶然经过该处建筑的受害人,仍然应该在受害人范围内。受害人及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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