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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执法机制的完善

  

  被规制对象主要通过其掌握的私有信息来影响规制政策的最优设计。规制主体为制定有效的规制政策需要收集信息。在政府规制过程中,相对于政府而言,被规制对象更加了解自己企业的相关信息,成为信息优势方,而政府对被规制对象的相关信息知之甚少,成为信息劣势方。处于信息优势方的企业知道,自己提供的信息将被规制主体用于设计一个政策,而这一政策反过来又会影响到被规制对象自身的利益,被规制对象因此就有虚报信息以影响规制政策内容的激励。常见的情况是高估成本,以获得一个不太苛刻的政策。[7]照此制定出来的规制政策,必然有利于被规制对象而不利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的实现,规制政策最优化设计的企图也因此而归于失败。


  

  除此之外,被规制对象还常常以院外集团(lob-byists)的游说为手段,积极影响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使其偏离政府规制应当追求的公共利益目标。所谓院外集团,是指西方国家中为了某种特定利益而组成的企图影响议会立法和政府决策的组织,因其活动常在会议的走廊或接待处进行而得名。院外集团的活动通常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在提案阶段,他们游说议员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议案;在议会委员审议阶段,他们利用议会举行听证会提出有利于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证词;在议会辩论阶段,他们运用各种手段进行专门的调查研究,为议员辩论提供情报和个人力量,协助议员准备演说词,为议员的辩论出谋划策。更有甚者,一些院外集团还常常设法与议员进行私人接触,对议员进行威逼利诱,甚至采取行贿、色情交易等非法手段加以收买。院外集团不遗余力地奔波于立法活动的全过程,目的只有一个:为它所代表的特殊利益集团进行游说,使国家的立法有利于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至于政府规制本应追求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则可能在这些院外集团的游说之下而化于无形。


  

  在我国,并不存在西方国家那种代表特殊利益集团的院外集团,因此也就不存在院外集团影响规制政策制定的情况。事实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也产生了一批新的特殊利益集团,他们为维护、巩固自己的利益,也通过各种活动影响涉及自身利益的法律的出台。我国《反垄断法》迟迟难以出台,可以说与“特殊利益集团”的蓄意阻挠不无关系。


  

  (二)弱化现行规制法律的执行


  

  规制俘获除了通过信息优势和院外集团来影响政府规制政策的最优化设计之外,还可能通过各种方式弱化现行规制政策的执行。


  

  规制改革的建议者认为,规制政策一经制定,便可正常运转。[8](P167)殊不知公共执法人员并非心无旁骛地追求公共利益的“善良人”,他们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其执法动机主要来自于他们获得的薪酬和职场升迁,其利益与其旨在保护的潜在受害人的利益并无多大关联。换句话说,公共执法人员自身的利益与执行法律的社会成本和收益并不相关,公共执法人员既不能从降低执法成本中受益,也不会从减少执法收益中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经济人”的公共执法人员也会千方百计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导致公共执法人员易于受到第三方或其应予监管的违法人员的贿赂。作为报答,公共执法人员往往对其规制对象的违法行为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从而弱化现行规制法律的执行。归根结底,公共机构执行法律之所以缺乏效率,是因为公共机构自身的利益与执行法律的社会成本和收益不相关。如果公共机构既不能从降低执法成本中受益,也不会从坚守执法收益中受损,那么公共机构就会对提高执法效率漠不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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