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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中的机遇与责任

  

  CDM提供了一个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南北合作的良好机会。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成本最有效的方式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相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目前国际上碳交易市场非常活跃,交易方式在不断发展,价格变动也很快。对于国际买家的选择主要是价格的选择,减排额售价过低,在报国家发改委的时候不容易得到批准,而且项目效益也受到影响。当前活跃于国际CDM市场的主要买家包括世界银行碳基金,欧盟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的碳基金,日本、加拿大的企业,欧洲能源公司等。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的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如欧盟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体系(EU ETS)、欧洲气候交易所(ECX)、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甚至出现了排放权证券化的衍生金融工具,如EU ETS的EUA期货。这些交易中心的出现,促进了碳排放交易的发展,为碳排放交易提供了更为透明的信息披露渠道,同时,也使发达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掌握了碳排放交易价格的话语权。而作为碳排放权的重要供方,中国目前还没有类似的交易平台。


  

  (二)CDM在中国的发展情况


  

  目前,CDM最大的几家卖方分别是印度、中国、巴西,而且中国已经成为最大的清洁发展机制碳信用提供国,亚洲开发银行已经开发了一些创新型融资机制,用于支持中国清洁能源项目。


  

  中国这几年的CDM项目发展迅速。至2008年5月28日,国家发改委共批准CDM项目1337个,其中255个是2007年1月1日前批准的,2007年全年共批准项目773个,自2008年1月1日至5月28日已批准项目309个,由此可以看出,CDM在中国正处于一种向上发展的阶段。


  

  中国目前批准的CDM项目大都集中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两个方面。2005年10月12日,由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并于当日生效。2007年11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在北京成立。


  

  (三)CDM的经济效益和主要领域


  

  根据《京都议定书》,至2012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至少需减少5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约50%需要通过CDM项下的交易实现。中国目前二氧化碳排放量已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由于能源结构不合理、能效低、能耗高,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是发达国家的好几倍,这也使中国成为温室气体减排潜力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并有可能成为投资CDM项目最具有吸引力的国家,如果我国企业积极争取,至少有1/3至1/2的CDM交易将来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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