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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支配地位之认定

  

  (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其他因素的判断


  

  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除了要考察企业的市场份额这个首要的因素外,还要考察其他反映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因素,如市场进入障碍、垂直统一化程度、经营者及其竞争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


  

  1.市场进入障碍。


  

  市场进入障碍的含义是很有争议的,但大多数学者认可的观点是,新进入者比现有的市场主体付出的任何较大的成本。这个论断有一个前提假设,即所有企业不管是现有的还是试图进入的,在市场进入资本上是平等的。市场是否存在进入障碍,是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企业在市场上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但不存在或存在很小的市场进入障碍时,该企业一般不应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趋利的本性会驱使潜在的经营者进入该市场,从而取得一定的市场地位与其竞争,其独立控制市场的目的是很难实现的。如果一个企业在市场上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的同时,该市场上存在着较大的市场障碍,潜在的经营者很难进入,从而也不会为该企业造成竞争压力,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处于对市场造成反竞争的影响的较优越的地位。因此,有学者认为:“从反垄断法理论看,市场力量或者支配地位的确定通常要考虑两个因素,但对该两要素本身有着不尽相同的表述方法。一种说法是支配企业的市场份额和进入障碍的程度,如OECD持这种说法。另一种说法是市场优势或市场势力和进入障碍。尽管说法不完全一样,其所指内容大同小异,或者没有差异。”[18]


  

  2.垂直统一化程度。


  

  垂直统一化是指生产商控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阶段的情况。如原材料的供应、加工、制造和产品的运输、销售等,而不仅仅是在同一个层次上运营。从某种意义上讲,垂直统一化的程度是影响市场进入障碍构成的一个因素。垂直统一化程度愈高,市场进入障碍就可能愈大;反之,则愈小。总之,垂直统一化程度亦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要考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3.经营者及其竞争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美国法院在1953年的“美国诉联合制鞋机械公司案”中认为,企业占有75%的市场份额虽然对认定其是否具有垄断力是重要的,但市场份额本身对案件的结果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除了市场份额之外,法院还要考察其他因素,包括企业制定价格的行为、企业及其竞争对手的经济实力、企业的学习优势、企业产品的花色品种等等。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了要考察市场份额外,还要考察企业其他相关因素。显而易见,反映企业综合竞争力或市场力量的这些因素,与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密切相关的。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应当首先考虑该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之外,还应考虑:(1)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即该经营者的垂直联合程度。(2)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显然,该经营者的财力越强大,技术条件越好,对其他经营者的影响力就越强。(3)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这里的“其他经营者”是该经营者的交易对象,若交易对象转向其他经营者的可能性越小,那么该经营者对市场的影响就越大。(4)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即市场的进入障碍程度。市场的进入难度越大,该经营者相对于新的竞争者而言,受到保护的程度就越强。(5)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这是对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考量因素的兜底条款的规定,在今后的实践中,它可能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竞争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企业转产的可能性和对客户的依赖性、市场行为(该经营者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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