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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支配地位之认定

  

  四、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程序与规则


  

  (一)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前提:相关市场的界定


  

  要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确定该企业是在什么市场、多大市场上进行竞争的,这就涉及“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界定问题。并且,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与否。如,对于一个特定的企业,若将其置于一个狭窄的市场内,则其市场份额就较大,市场力量相对增强,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反,若将其置于一个广阔的市场内,则其市场份额就较小,市场力量相对于整个市场而言要微弱得多,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就会小得多。因此,“在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是发生在企业和反垄断法主管机构的争执中最重要的问题”[8]。那么,如何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就成为市场支配地位的第一步,也可能是最为重要的一步。当然,这一般是一个事实的认定问题,而不是一个立法上的规定问题。在西方国家反垄断执法过程中,通常要考虑两个因素: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1.相关产品市场。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由此可见,产品市场应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商品市场而且包括服务市场。一般,相关产品市场是指同类产品或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的范围。所有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构成了同一市场。从理论上讲,相关产品市场包括相同产品的市场和相似产品的市场。在相似产品的市场上,产品的相似性主要是指产品的可替代性,而不是指产品在物理上、化学上或技术上的同一。因此,如何确定“产品的可替代性”成为划分产品市场范围的关键。


  

  在长期的反垄断实践中,美国和欧盟都发展出了适合自己的一套做法。美国在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中,界定产品市场时,使用产品“小而显著且非暂时性”的提价后买者和卖者作出的反应来判定。在具体界定产品市场时,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因素有:(1)在反映价格相关变化或者其他竞争变化的两种产品之间,买者已经转购或已经考虑转购方面的证据;(2)在反映价格相关变化或者其他竞争变化的两种产品之间,卖者根据买者对这两种产品的预期替代而作出的经营决策方面的证据;(3)在买者的产出市场中,他们所面临的随之而来的竞争的影响;(4)转购产品的时间和成本等等[9]。欧共体委员会1997年12月专门发布了一个《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通告第7条规定,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特性、价格及其使用目的,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交换或者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或服务[10]。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是根据消费者的看法决定的。如果消费者在某些产品之间进行比较和选择,那么这些产品就是可以互相替代的,就是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为了帮助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欧洲法院在实践中确定了需要考虑的方面有:需求的交叉弹性、物理性能、价格、预定的用途、供应方面的可转换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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